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典,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更好地运用民法典为美好生活保驾护航,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克拉玛依,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综治办等4家单位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作,2021年每周三、周六,通过克拉玛依零距离,将通过专家访谈、一本月刊、案例解读、网络课堂、问题解答等多种形式,在线普及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民法典内容。邀请全市市民在线学习,有法律问题也可以在线咨询。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竭诚为广大市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对证人有什么要求?可以做亲戚吗?
案例
小吴和小柯婚后育有一子小吴。2018年,小武和小可因感情破裂离婚。同年年底,小武与宋某登记结婚。2020年,小武被查出肝癌,后在宋的陪同下,辗转多家医院治疗。2021年初,在某医院小武的病床前,在小可和两位律师的见证下,小武的姑姑为小武立下遗嘱,其中写明,小武想在婚后与宋共同购买房屋和汽车,属于本人份额的财产全部由小武继承。后来宋对这份遗嘱提出异议,认为无效,不同意遗产的继承方案。小吴遂将宋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宋按照小吴的遗嘱分割遗产。
评律师
见证人,顾名思义,就是为遗嘱人见证遗嘱的人,可以由遗嘱人指定,也可以由遗嘱人工作的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民政府派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书面遗嘱、印刷遗嘱、视听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证人的证言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证遗嘱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首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和判断能力;其次,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这是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遗产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对遗嘱人施加某种不正当的影响,或者在以后的继承纠纷中对与遗嘱有关的事项作出某种不真实的陈述,导致遗嘱人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甚至可能违背自己的意愿立遗嘱,所以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排除在遗嘱见证人之外;最后,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遗嘱的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虽然不是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他们可能因遗嘱人的遗产分配而间接获得利益,他们可能受利益驱使而作出不真实的证明。因此,他们不应作为遗嘱见证人,应当排除在遗嘱见证人的范围之外。至于“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若干继承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本案中,首先,小武的姑姑是小武的姐姐,属于其第二法定继承人,属于“继承人”范畴;小柯和小吴有很大的利益,所以小吴的姑姑作为证人和代理人,小柯作为证人都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虽然两位证人律师与小武之间没有利益关系,且有证人身份,但没有人代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案遗嘱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有效。小武要求按照小武的遗嘱分割涉案遗产,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无见证能力人;(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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