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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健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系统(规范保健食品销售)

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四川省保健食品专柜销售指南》(以下简称《销售指南》),以“四有四无”(即有证、有照、有账、无假冒、无变质、无虚假宣传的专柜)为基础,规范全省保健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保健食品消费市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销售参考南方》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实体店)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合法性和溯源真实性负责。鼓励保健食品生产批发企业指导和引导终端销售网点完善保健食品专区专柜设置。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括保健食品,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或者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保健食品应在专门区域或专柜销售,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卫生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在经营场所设置、放置或张贴的广告(包括宣传品)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销售指南》要求,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保修期满后的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对于违反本销售指南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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