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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现行的4种安置方式(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现行的四种退役士兵安置方式)退役士兵安置方式有政府安排、自谋职业、退役和国家扶持四种。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现有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四种)。

政府安排了这项工作。

2011年以前,退伍义务兵(含服满10年以上士官)、城镇户籍退伍义务兵、士官和农村户籍退伍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二等功(含)以上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将安排其工作。

因战或因工负伤致残的二级、三级伤残军人(2005年《军人新旧伤残等级变更办法》颁布后称为五级至八级),为农业户口原退役士兵。如果原征集地区有条件,他们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合适的岗位;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其生活。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平时或战时获得二等功奖励或三等功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评定为五至八级伤残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安排退役士兵工作期间,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贴(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役的,按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服现役年限和拟安排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02.自营职业。

20百世网11年前,农村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志愿兵(士官)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妥善安排生产生活;对于符合政府安排的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家从1994年开始鼓励他们自谋职业,1998年《兵役法》对此进行了正式规定。

2011年以后,城乡户籍不再区分。对服现役不满12年的退役义务兵、士官,没有其他符合工作安排的情形的,人民政府将支持其自主创业。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军队将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组织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财政贴息、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职业高中和高等院校学习或者复学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资助困难等优惠待遇。

03退休

2011年以前,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现役期间因战致残或因工致残,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军队卫生部门确认的志愿兵(士官),将安排退役。

2011年以后,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或因工致残评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经军队医院证明,经军队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核实,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安排退役。

04国家支持。

2011年以后,义务兵和退出现役的初级士官,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役安置的,可以选择国家供养。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医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国家支持分为集中支持和分散支持两种形式。对残疾退役士兵的集中供养由各级优抚医院保障。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资金标准,按照安置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普通商品房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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