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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代价巨大!(醉酒驾驶)

酒驾(酒驾代价很大!)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忠告

是无数惨痛教训的警醒。

尴尬的是

“酒驾”被罚

没有“醒来”

幸运,无知,傲慢

11月20日,怀柔法院召开“醉驾”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新闻通气会,通报“醉驾”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成因及预防建议,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予以拘留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后,“酒驾”受到处罚。刑法具有明显的惩罚和预防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醉驾”危险驾驶案件仍然是较为多发的犯罪类型之一。

刘京闻,怀柔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据介绍,2017年至2019年,怀柔法院共受理“醉驾”危险驾驶案件12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4.2%。2018年和2019年同比增速分别为20%和14.28%,呈小幅增长态势。这类案件审理周期短,10天内全部审结,所有案件均上诉、宣判。在处罚方面,涉案的12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1至5个月的拘留,并处罚金1000至5000元。

调查显示,“醉驾”危险驾驶案件具有明显的主体集中、案件集中的特点。就犯罪主体而言,98.4%为男性,40%年龄在30岁至39岁之间,44%为初中文化程度,59.2%为农民,22.4%为从业人员。就案件而言,犯罪分子的驾驶工具82.4%为小型客车,摩托车占16.8%;28%的病例是在常规检查中发现的,71.2%是在交通事故中发现的。68.8%的罪犯醉酒量集中在100-200mg/100ml之间;作案时间为晚7时至次日5时,66.4%的作案地点为城区。

庭审中发现,“醉驾”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与“劝酒”“混”等饮酒习俗、“醉驾”法律意识淡薄、“不出事、技术高超”等侥幸心理密切相关。

为有效预防“醉驾”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怀柔法院建议:一是加强法治宣传。建立重点群体和行业,开展“定制化”、“组合式”普法,丰富线上线下宣传手段,实现“酒驾”知识普及;二是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逐步改变劝酒、送酒等不良习俗习惯,在全社会形成拒绝酒驾、文明驾驶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强全面共治。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常态化的纵横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酒驾”行为,倡导用人单位加入“酒驾”教育并纳入考核内容,倡导街道、乡镇建立文明驾驶公约。

阅读以上发布内容。

如果你还觉得“酒驾”是小事

我们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例。

酒后驾车被警察抓住了

基本事实

一辆醉酒的南方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怀柔区雁栖湖北环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华南某市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怀柔法院经审理,认定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区分了饮酒和醉酒。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阈值及检验》规定,饮酒是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实践中,执法部门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判定酒驾和醉驾的。驾驶醉酒机动车不一定导致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很难衡量和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真的神志不清还是认知和控制能力下降。因此,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在危险驾驶罪中构成危险驾驶。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

基本事实

在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况下,张某醉酒后驾驶其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怀柔区永乐街雁栖园路口东侧时,与贾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8mg/100ml。认定张负事故主要责任,贾负次要责任。怀柔法院经审理,认定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酒后驾驶,精神麻痹,反应迟钝,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操作和判断能力下降,进一步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本案中,张系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伤人伤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应当引以为戒。

处理纠纷时被发现酒驾。

基本事实

臧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怀柔区北方中学东路北非机动车道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碾压路上晾晒的玉米,被拦下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查,臧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5.3mg/100ml。经怀柔法院审理,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醉酒后自控能力相对较弱,酒精的作用容易导致情绪高涨。实践中,酒后吵架导致肢体冲突时有发生。本案中,臧某并非因酒驾或肇事被查处,而是醉酒驾车碾压他人财物,引发矛盾。交警在处理冲突时查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

缓刑期间,“醉驾”暂缓执行。

基本事实

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怀柔区谢楠街原中医院东侧时,与后方同方向行驶的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扭打。经检查,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4mg/100ml。2018年10月25日,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怀柔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傅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其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掌握信息资源未满三年的特定犯罪分子,在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采取的非监禁替代刑罚。缓刑有试用期,在此期间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在审判期间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判决新罪,数罪并罚。在四年缓刑期间,被告人付某本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却未能约束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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