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同源目录(药食同源完整目录)
1.藿香
2.覆盆子
3.薤白
4.薏苡仁
5.铸造
6.橙皮
7.毒蛇
8.新鲜的芦根
9.国槐
10.新鲜白茅根
1.酸枣。
12.香榧
13.蜂蜜
14.蒲公英
15.国槐
16.黑胡椒
17.黑芝麻
18.野葛
19.紫苏籽
20.紫苏属
1.黄精
2.黄色芥菜籽
23.菊苣
24.菊花
25.淡豆豉
26.淡竹叶
27.高良姜
28.莲子
29.长发公主(格林童话中的一篇)
30.荷叶
31.易智仁
32.桔梗
33.柑橘
34.桑树
35.香薷属
36.圆佛手柑
37.桃仁
38.茯苓
39.胖大海
40.砂仁
1.栀子花
42.枸杞
43.枳椇
44.生姜(生姜、干姜)
5.鱼腥草
46.绿色水果
47.金银花
48.于立人
49.罗汉果
50.枣(大枣、酸枣、黑枣)
51.昆布
52.麦芽
53.鸡内金
54.阿胶
5.红豆
56.辣椒
57.芡实
58.桑叶
59.牡蛎
60.沙棘
61.杏仁(甜而苦)
62.佛手柑
63.余甘子
64.肉桂色
65.肉豆蔻
66.莉莉
67.决明子
68.龙眼肉(龙眼)
69.白扁豆花
70.白扁豆
71.银杏树
72.白色志
73.欧亚甘草
74.玉竹
75.替代花
76.火麻仁
77.木瓜
78.吴梅
79.乌梢蛇
80.马齿苋
81.山楂
82.山药
83.蓟
84.茴香
85.刀豆
86.八角茴香
87.丁香
关于当归等6种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新物质的公告(2019年第8号)
备注:列入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物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关于开展党参等9种既是传统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函〔2019〕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过安全评估和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将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的生产经营开展试点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管理局(厅、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当包括拟试点的食品和药品的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的监管措施等。,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健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品药品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党参等9个试点项目中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清单。
备注: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厅、委)提出试点食品药品物质种类、风险监测方案和配套监管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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