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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美好生活(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美好生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瑞信兰亭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小区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它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代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倡导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努力,实现小区人人知荣知耻、讲公德、诚信守法;努力把这个社区建设成一个安全、美丽、文明、和谐的家园。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为11人。其中,一名主任和* *名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执行秘书,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为开展专项工作,业主委员会可以指定有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在业主委员会办理专项工作。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的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暂定为志愿服务性质,原则上不收取报酬,但特殊工作除外。

开展专项工作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委派的专门工作人员可获得适当补贴。执行秘书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或者补偿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或者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劳动补贴制度执行,费用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授权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规章制度。,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变更、补充和改选;

(五)按照规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六)经业主大会授权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批准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框架下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活动;

(七)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

(九)拟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更新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审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服务计划、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项目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贯彻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宣传、告知;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三)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四)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以及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处理违约行为的诉讼或者非诉讼程序,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15)当小区共同财产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业主应当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并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估价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机构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宜,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选择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小区业主专用网站。网站年度运维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并行使表决权;

(三)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向业主委员会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三)审批业主委员会资金的使用。一次性使用资金超过资金余额1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决议,由副主任或者三名以上委员共同签署,报主任审批;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或者文件;

(五)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为履行职责,需要根据业主情况自愿选择楼栋负责人或楼栋负责人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届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报告;离任时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调查。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章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将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形式,差额选举的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人数的20%。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产权证书载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者合法的产权共有人;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

(三)未担任破产企业的负责人;

(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物业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服务;

(5)遵守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六)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七)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联名业主也可以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在业主大会召开7日前持业主共同推荐的自荐信、本人身份证明、简历及联系方式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申请报名。逾期未申请登记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有权拒绝登记;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登记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书。业主推荐的候选人逾期未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成员(筹备组)拒绝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

(3)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根据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候选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将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及联系方式告知小区全体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将选票交付全体业主;选票要编号,没有编号的选票无效。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时,投票人必须填写其所拥有的物业名称和表决权重,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投票。如果同一个候选人用同一张选票重复当选,该候选人将只能获得一票;

(四)所选票数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否则将视为无效票;

(5)表决权期限届满后,登记和收回的表决权不超过总表决权的50%的,表决时间延长至超过50%;

(6)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最多的前11名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如果票数相同,前11名无法确定,投票时间延长三天,未投票的业主投票给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当选成员由得票最多者确定;

因故不能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5日前发布公告,接受候选人的登记申请。公告发布后,业主委员会按上述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应当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登记申请、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材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报政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或者区主管部门提出,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应当终止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一)因产权转移、灭失等原因不再具有业主资格的;

(二)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连续3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四)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向业主大会书面提交辞呈;

(六)不遵守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兼职;

(八)任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九)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利益主体存在不正当利益交换。

出现上述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终止成员资格,并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印章等资料、房屋及财产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移交相关资料的,责任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出现空缺的补选,应当及时增补候补委员,或者在下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补选。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6人的,应当在1月内召开业主临时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出席业主大会的50%以上的业主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主席或者委员。

业主大会闭会期间,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经全体业主50%以上同意,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主席或者委员。

第二十五条因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委员造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业主委员会主任被罢免的,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务。业主委员会补选时,主任由补选后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委员因违法、越权或者玩忽职守被罢免,给业主委员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业主委员会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告知各委员。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当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参加。)派代表出席会议;物业管理人员、物业使用人代表和媒体代表也可以应邀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一)区主管部门提出的;

(二)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

(三)由10%以上的业主共同提出;

(4)当社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每个成员有一票。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其他非成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成员代为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通过,才有效。表决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表决决定。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会议讨论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纪要应当单独记录与会委员的不同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存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主大会的决定以及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管理规约、章程授予的权限,给业主委员会造成损失的,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表决时表示异议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上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之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1)专项基础(资本)资金使用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进行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会议的决议;

(六)罢免成员的建议;

(七)对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和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产移交当地主管部门,并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应当加盖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会议的记录和纪要;

(2)行业主要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每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和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单;

(5)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八)维修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资金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接受捐赠的,不能照顾捐赠人的意愿,作出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3)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劳动补贴制度发放的劳动补贴;

(四)参与和组织与业主管理和物业管理有关的交流活动的费用;

(五)业主委员会以开展专项工作为目的的社区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收支决算公布工作,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经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决定是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未尽事宜,适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前发布的关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的文件同时废止。

委员会的科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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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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