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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抚养权的办理流程(变更抚养权)

保管变更(保管变更的处理流程)

基本事实

2014年5月,经过自由恋爱,女方黄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为生活琐事不断,两人经常吵架。2018年2月,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为男方在南京工作,一周只能回来一次,孩子一般都是爷爷奶奶带,女方暑假会去接。女方在照顾期间,越来越觉得女儿拥有最好的信息资源,于是要求男方变更抚养权,但对方拒绝了。协商无果后,女方以前夫没有时间照顾女儿起居为由,要求更换监护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女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纪某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女儿纪小某。2018年2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纪晓谋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都是父母抚养条件、子女基本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了对被抚养人不利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虽然在外工作,但还是坚持每周回去一次,孩子一般由爷爷奶奶妥善照顾。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对原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的陈述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是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需要结合父母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同意离婚后,可以因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变更抚养权。

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一般由以下两种情况构成。一个是双方协议的变更。只要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经过协商,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或者依法判决。另一种是法律原因的变更。实践中,离婚时一旦确定抚养权,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一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身体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导致抚养子女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养父母染上毒品、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服刑;另一个养父母再婚生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如果你是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愿意和其中一个人一起生活,并且有能力抚养他们,就要听取孩子的意见。子女明确表示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第四,因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一一做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资料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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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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