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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与请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汇报的区别(汇报与请示的异同)

“请示”和“汇报”有什么区别?记住这几点,不要错误地使用“请求”和“报告”。

请示和报告是党政机关常用的两种公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但在实际工作中,请示与报告混杂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结合公文写作和处理的实践,从多个角度分析了请示和报告混用的原因,指出了请示和报告的使用要领。

先请示汇报相同点。

1.书写方向是一样的。请示、报告都是下级写给上级的,都属于上层语言。

2.书写规则是一样的。请求和报告发给上级机关,不能抄送下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也不得以本机关名义报送上级机关。

3.表情是一样的。请示和报告都要求有具体的事实和确凿的数据,语言清晰,语气恰当。

4.文档格式是相同的。请求和报告采用上行链路的格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件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要求注明签发人。报告的正式文件由签发人标注,是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向上级负责的重要标志。特殊情况下,如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公文报送时间较紧,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由分管工作的负责人或负责人签发。

第二,请求和报告的区别

1.写作的目的不一样。

请示意在向上级请示和批准,需要上级批准,重点是提交批文。汇报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没有上级机关的答复,重点是汇报。

2.写作时间不同。

请示必须事先写好,待上级明确指示和答复后方可执行。不允许边做边请示,更不能“先行动后行动”。一般是在事件或阶段工作完成后写报告。这通常被称为“事前请示”、“事后汇报”。

3.内容不一样。

报告的内容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题性的,内容广泛,如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对问题的认识、经验教训、存在的具体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过程、取得的成绩、未来的计划等。,所以比较长。你要请示,篇幅一般比较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将多个请示放在一个请示中,表面上看起来可能更方便,但实际上,将多个不相关的请示放在一起,容易造成公文主旨的模糊,给上级机关的批复带来不便;而且只要有一项因审批程序复杂而不能及时回复,其他项都会被耽误,所以一定要书面请示。

4.写作侧重点不同。

报告需要陈述情况。但报告的重点是汇报情况,不能包含请求事项。请求书中陈述的信息只是作为请求的理由,所以篇幅要小,重点要放在请求上。为了有助于上级机关尽快了解情况,作出答复,请示的内容应围绕某一问题或某一方面的工作,做到陈述简洁,要求明确。

5.结尾词不一样。

请示,常用“是或否,请指示”、“请批准”、“请答复”等结尾语。因为报告不需要审批,一般用“专题报告”、“特此报告”等结尾语。有的报告在陈述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整改意见或建议。这时,报告的末尾可以用“请审阅”,但不要用“请审阅”。

6.注意要求不同。

在批示中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主要是为了便于上级机关在审批批示时了解有关情况或向报送单位索要补充材料。因此,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请示的特殊要求,而不是报告的特殊要求。

7.主要交付对象不同。

请示原则上只能发给一个直接上级机关,不能多首长或多级发送。这样一来,规定一来可以防止因多头指示内容、口径不同而导致执行困难,二来可以防止因上级部门相互推诿而影响办文效率和质量。即使是向双重领导下的机关请示,也应根据内容注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以分清承办责任,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有时候,报告可以由多个负责人发送,比如在紧急情况下,上级部门需要第一时间知道的时候。

8.治疗方法不同。

对于请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处理,限期批示,并给予明确答复;对于不宜直接批示的请示,可以责成下级机关修改后再上报;如果请求未获批准,上级部门也可以通过备忘录的方式进行答复。举报属于阅批,受理机关一般不予回复。因此,如果请求被错误地写入报告中,可能会由于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延迟。

第三,混合请求和报告的原因

1.文体原因。日常工作中,需要上级解决问题的人,通常习惯说“给个报告”,很少有人说“写个请求”。其实这是一个涉及语言学的问题。根据文体特征,词可以分为一般词和特殊词、口语词和书面语词。

“请示”作为一般词是动词,而在公文中作为体裁是名词。前者是日常用语,后者是特殊用语,两者在不同文体中都有各自的含义。

“报告”在常用词和特殊词上是一致的,既可以做动词,也可以做名词。正因为如此,一般口语中可以说“汇报”,不能说“请示”。转换成专门的文字和书面语言,既可以“写报告”(比如汇报工作),也可以“写请示”(比如请示)。这种文体功能的失衡是请示与汇报混用的深层次原因。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准确理解领导口头说的“给报告”的真实意图。

2.历史原因。1951年9月29日* * *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没有请示,只有报告用语,暂行办法规定报告要用于陈述或向上级请示。报告是报告,请示也是报告。“给一个报告”的口头禅从那时开始流行。

1957年10月,* * *书记处发布的《关于公文名称和体例的若干意见(草案)》将请示与报告分开,规定“报告与请示必须分开使用,请示不能写在报告中,但请示可以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便于上级处理”。遗憾的是,该意见稿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1981年2月27日* * *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请示和报告分开,规定了各自的适用范围,但归入一类。

直到1993年11月21日,* * *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才将报告和请示分为两种文字。受以往请示与报告混在一起的习惯影响,做法往往沿袭旧弊。使用请示时,用于“打报告”。编制报告时,包括请示,甚至出现“兼顾”的“请示报告”。

3.现实原因。有评论认为,请求书中只能写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能写明请求事项;报告只能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能提出措施和意见。囿于这种认识,有些人在向上级汇报情况和工作计划时,不知道是请示还是汇报,就干脆用汇报来请示。这是需求报告混杂的现实原因之一。

实践中,有的工作报告在重点介绍工作情况后,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对今后工作的意见,有的工作报告在最后一部分提出措施和意见。但报告涉及需要上级部门解决或批准的问题,应单独请示报告。在报告中可以通过“对上述事项另行请示”来体现。请求中所述的信息是作为请求项目的理由提出的。有时候为了说明请求的原因,语句的篇幅可能会很大。此时,建议将该语句视为请求的附件。

此外,有些机关对公文把关不严,对来文不进行初审,对含有请示内容的报告不回批,使下级机关误以为文笔没有问题。这也是请示和报告混用的现实原因之一。事实上,对于一些报告,如紧急报告、检查报告等。,如果上级有批示,可以用督办文件办理,而不是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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