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外国投资者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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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那么,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用户咨询: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北京贺红余伟律师事务所江志勇律师回答: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发起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外国股东。
(二)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境外股东以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三)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
(四)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公司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中国吸引外资的产业政策,并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北京贺红余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志勇分析: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改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2)原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具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应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再报商务部批准。
(3)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拟上市公司人民币特别股(b股)、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境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详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所经营的行业或业务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
(5)中外合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其注册资本不要求出资人在公司注册时一次缴清,可以分期缴纳。但中外合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符合《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即企业必须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6)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能按时到位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出资期限。
江志勇律师,律师及高级合伙人,除律师资格外,还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蒋律师于2008年开始执业,先后从事诉讼、金融证券法律业务和刑民交叉业务。他有十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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