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人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政策调整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切实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确保新老政策顺利衔接。自2022年1月1日起,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1.老政策: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生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需要连续缴费6个月才能享受相关待遇。
新政策: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期间处于正常参保状态,需要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相关待遇。
2.老政策:不报销产前检查费。
新政策: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符合生育报销条件的,最高可享受500元产前检查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3.老政策: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未参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规定待遇的50%。
新政策:我市参保单位职工无业配偶在2021年10月31日后生育的,按照用人单位参保职工50%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4.老政策:按定额标准享受。
新政策:参保职工在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备案后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未备案的,按相应标准享受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的80%。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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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昌学
视觉导演:王
编辑:吴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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