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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有何区别?(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借条的区别(借条和借条有什么区别?)

一、借条和借条的区别在于:

1.不同的形成原因

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不同,形成的原因也不同。借主要是借,形成的原因很清楚。

欠款可能是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造成的,形成原因不清楚。

2.无约定还款期的诉讼时效不同。

(1)借条和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相同,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3年。

(2)借条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借据的有效期最长可达20年。

无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是对双方过去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自借条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未履行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索要。期限自债务人拒绝偿还时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约定还款期限的,期限自还款到期时起算。白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形成之日起计算,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不同的法律证明力

(1)借条证明借贷关系,借条证明债务关系。贷款肯定是拖欠的,但拖欠的不一定是贷款。

(2)借条是因为特定的借款事实而形成的。欠条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如因销售而产生的欠条、因服务而产生的欠条、因企业承包而产生的欠条、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欠条等等。

(3)借据持有人凭借借据向法院起诉时,通过借据本身更容易认定和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欠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对方一般很难进行抗辩或否认。但在借条持有人持借条向法院起诉后,借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借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或辩解这一事实,借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借据形成事实的存在。

二、借条和借条,哪个法律效力的更大?

所谓借条、借条的“效力”,其实是指借条、借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借条对某些债权债务的证据效力。

借条和借条不仅可以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而且在外在表现形式、所体现的内涵、形成原因等方面肯定是互不相同的,只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比较它们的证据效力,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欠条持有人向法院起诉以欠条主张债权时,应始终向法官陈述基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业务事实,这是主张货款的依据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理由,赢得法官的采信。这种主动陈述事实是人之常情,属于常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是附在提起诉讼索赔上的索赔责任)。如果对方对这种主张事实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尤其是当其表达了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借据本身未必能直接得到原告想要证明的结果。为了打赢官司,原告往往会给出进一步的证据(如送货单、业务关系发票等)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或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候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会增加。

借条一般是由具体的借贷事实形成的,反映了双方特定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反映了一方基于借贷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欠另一方钱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更容易认定和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一般原告不需要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对方一般很难抗辩或否认,便于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大于借条,主要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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