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的特征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涉及商业关系的交往中,人们因房屋而产生矛盾的情况并不少见。自己的房子和别人的房子有一种矛盾,邻居之间因为采光,道路等问题有矛盾。为了调和这一矛盾,《物权法》对这一关系进行了调整。
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部分权利的用益权,称为地役权。比如一个小区需要经过一个小区B才能到达最近的地铁站。为了方便出行,两个社区达成协议,每年向B社区支付一定的费用,让A社区的居民通过自由通过B社区,这种关系就成了地役权。地役权是双方约定的关于不动产权利的权利,双方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地役权的设立是通过合同进行的,但地役权的设立也是有限制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取得地役权有三个限制:未经登记,任何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的地役权时间不能超过待役土地、待役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土地已经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有需要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的土地不得设立地役权。
简单来说,以上三项的意思是
甲、乙双方签订的地役权未经有关机关登记,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侵害您的地役权,不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A想借用B的食堂过马路,但是B的食堂租期只有两个月就到期了,那么A借用B的食堂过马路的时间只能是租期前的两个月。如果两个月后B搬出去了,还想继续穿越食堂,那你就得找下一个企业主或者房东谈了。
如果A想借B的食堂路过,A已经和房东说好了,他还要再和B商量,拿到。
由于地役权依附于不动产,地役权合同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这被称为地役权的从属原则。房屋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合同也需要随不动产一起转让。仅转让部分不动产权利时,取得部分不动产权利的人享有与地役权签署人相同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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