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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员的退休年龄规定(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

退休年龄规定(各类人员退休年龄规定)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

虽然文件很旧,但现在仍然有效。但经党中央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属于行政法规。

有学问的人都知道,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然后是条例、规范性文件、批复等等都要靠边站。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所以这个104号文件的效力还是很高的,管了将近40年。

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们来看看369等不同身份对退休年龄的不同规定:

第一,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重申法定退休年龄:

以上都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原规定。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重申:

我国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退休年龄男为50周岁,女为45周岁。

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含义的批复》(劳社部发〔2001〕125号)又做了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释“法定退休年龄”概念的请示》(京劳社办〔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按照这一精神解释和执行。

2001年5月11日

备注:劳社厅函[2001]125号复函中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的解释似乎有所收缩。方圆,你怎么看?

三。关于国有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规定

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的范围限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营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车工进行纺纱、织布工作。但是,本规定和前款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员工。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和职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退回企业。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就业方式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营者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一般应当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按季、半年度、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以累计折算。上述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

注意:这只是“接收”年龄,不是“退休”年龄。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多做贡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是指: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副主任医师、副主编、副翻译、编辑。

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少数因工作需要身体尚可正常工作的高级专家,经本人同意并经下列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具有本级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高级专家,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退休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具有本级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授、研究员和高级专家,经其所在单位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外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较大影响的优秀高级专家可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写作。

(2)延长骨干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的退休年龄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兼顾脑力劳动的特点,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决定,1990年以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生、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 以及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高级中学毕业或经严格考试取得同等学力并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正常工作,专业能力较强,愿意继续工作。 经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后,其退休年龄可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最长退休年龄女同志不超过60岁,男同志不超过65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女干部延长退休年龄。

1987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退休年龄的通知》(劳人劳[1987]2号)等文件也对延长女干部和高级女专家退休年龄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最后,大家都知道,退休是需要审批的,只有审批手续通过了,才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在都在银行账户或者社保卡上了,然后就可以足不出户等账,过一个幸福的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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