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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索赔实务(公路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高速公路施工索赔实务)

浙江何仪冠达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000

目前,随着高速公路投资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高速公路PPP项目的发展,律师参与全过程造价将显得尤为重要,高速公路建设索赔实践将弥足珍贵。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公路索赔的成因、特点及处理方法,共同努力提高公路行业律师处理索赔的水平。

关键词:高速公路索赔处理

由于高速公路呈带状,索赔频繁,控制工程投资尤为关键。处理索赔时很少有案例可参考。笔者从专业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角度,探讨高速公路索赔的成因、特点和具体案例。

一、高速公路索赔原因

一般高速公路都有几十公里长,而且是一条带,对地方公路、铁路、河流干扰比较大。受征地拆迁、国家政策、设计深度、合同文件松散等因素影响,大大增加了成本,施工负担不起,从而引发更多索赔。本案中,设计方案安全评价不合格,政府部门责令暂停施工。

二,高速公路索赔的特点

高速公路索赔,由于高速公路投资大,一个合同段中标价3亿人民币是很常见的。因此,索赔具有细节多、金额高、定性难、定价参考标准少、争议大的特点。

三。高速公路索赔的确定和处理

3.1背景介绍

宁波高速公路B合同段X立交设计为菱形+Y立交,主线为高架桥,匝道和立交线以路基为主,匝道上设4个收费站。根据省公安厅、市交警支队意见,结合项目安全评估相关结果,会议原则同意在不影响主线工程的情况下,对X立交进行优化调整。驻地办据此下达临时停工指令JC-002,明确暂停A3、D、F1、G1、G2、H、F、L、O、N匝道及相关路基、软基施工,交通线保护方案中OK0+700宁波方向暂停。据此,承包商报告了上述事件造成的损失,如场地看护、临时设施投资、剩余材料(半成品)损失、周转材料停滞、人员和机械设备停滞等。,共计约7885150元。

3.2索赔的确定和处理

索赔的原因

由于停工,承包商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无法转移到关键线路,成为闲置。根据合同第40.1、53.1、53.2、53.3条的规定,索赔理由成立。这一块和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一样,需要找出请求权的依据。如果索赔理由不成立,就像案件索赔的事实理由不成立一样,结果会驳回索赔,这与认定损失相去甚远。

索赔理由是否成立取决于两点,二者缺一不可:一是承包商投标的依据或条件发生变化;第二,这种变更不是承包人的原因或过错造成的,也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3.2.2成本认定的原因和依据。

在确定费用时,应遵循证据三性原则,这就涉及到费用的数量和计算标准问题。信息网数量方面,劳动力、机械闲置数量由监理人会同发包人进行现场确认,检查材料、半成品质量是否合格,数量以现场监理和发包人清点为准。如果监理人员和发包人拒绝检查,必须对施工现场现状进行公正处理并保存证据。计算标准和原则应与原施工商定的计算标准和报价水平一致。详情如下:

(1)现场维护成本

由于已经考虑了停滞期人员闲置的成本,所以不再考虑这个成本。

(2)临时设施投入损失751,149元。

承包商已完成的桥区平整和清理、钻井平台的填充、水中桩的搁置等费用已客观发生,这些费用原已包含在桩基等的综合单价中。,且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因取消钻孔桩,费用无法收回,应予以补偿。其中包括:

①钻井平台回填为4902元/m3=230982元。

②桥区保洁:10986m2,10986 m21元/m2=10986元。(列出单价);

③水下施工围堰:7359m3(长240m),7359m347.12元/m3 = 34.68万元。

④驻地办公室确认水下平台共927.3m2218。89元/m380%(考虑到平台未完全建成,与承包商、居民等各方约定为80%) =162381元。

(3)材料及半成品损失269890元。

①半成品桩基:钻孔回填半成品钻孔桩总费用为:187071元;

②同意驻地办批复的承台开挖回填总费用为:4791元(单价为清单单价);

(3)同意墩身钢筋经核绑后由驻地办事处切割制作,制作费用2889元;

④驻所认为“桥梁四钢筋加工厂半成品钢筋约2T,桥梁一钢筋加工厂半成品钢筋约5T,成本为:26600元[(3.8+3.9)/2 * 7000kg = 26600元],建议考虑回收成本。剩余半成品钢筋已加工利用,加工利用成本56757元,总成本83357元。”清单单价中钢筋的单价是业主指定的价格。因为半成品无法调整,所以常驻处按照清单单价计算的26600元费用不合理。要用信息价计算2626元/吨(扣除残值2000元/吨,3906-2000+720 = 2626元/吨),计算后是18382元。经驻地审核批准的剩余半成品钢筋已加工利用,加工利用费用56757元,计算合理,两项费用合计75139元。

(4)报废模板费用:9.78万元。

这笔费用被常驻办公室称为闲置和不准确。因为模板受到结构尺寸和形状的限制,不能再次使用,所以应该叫报废,这样更准确。同意驻所核定数量为16.3吨,浙江省交通厅造价站2008年第三季度信息价为8000元/吨,扣除残值2000元/吨后为6000元/吨,补偿款97800元/吨。

(5)人员和机械设备总驻点费用:1423341元。

①现场管理人员不应获得补偿。驻地办审核人数为B合同总人数(以监理日记为准)。经向驻地办事处现场监理询问钻机5台/套、粉喷桩4根/套、管桩5根/套、钢筋工38人(根据监理日记拆分),共计193人。至于赔偿标准和误工费赔偿标准,招标文件中对此没有约定,也没有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资料。可以找到的标准是200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指上年度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3月7日至3月21日,共15天,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为193*1.5*34155/12=823989元,参考劳动争议处理期间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②2009年3月7日至2009年4月22日(加上14天的宽限期),现场停放的机械设备损失:挖掘机、自卸车等599352元。与取消的项目内容无关,发电机在拌和楼备用,装载机主要在拌和楼使用。也就是说,被取消的项目内容并不一定会造成这些设备闲置,所以在审核中不会考虑。另外,对于驻地的审计。因为截止到2009年2月25日的工程月报显示承包商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17%,而3月25日的工程月报显示为13.27%。干扰事件发生在3月8日至3月22日之间。截至3月25日,承包商已完成480根桩基,累计完成45%,累计完成17876m3,累计完成7%。还有大量的项目金额。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工作面因客观条件而无法施工。因此,驻地办“其他工作面无法调配现有机械和闲置设备”的说法不能接受。但是,对于退出或转移,应考虑一定的宽限期。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63.1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执行监理指令的期限确定为14天,因此宽限期按14天考虑。

(6)赔偿空因核心板梁数量减少导致费用台座利用率下降的损失127696元。

原图纸设计空中,核心板梁预制数量为105片,共计834m3,变更后数量为51片。板梁模板和台座等的摊销率。投入使用后减少,变化率为(105-51) 105,100% = 51%。台座模板等措施费。是以单价650元/m3为基础,扣除混凝土费用349.78元。结论:同意赔偿承包人2669876元。

四。结论

随着承包商法治意识和合同意识的加强,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高速公路项目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会越来越多。作为律师,尤其需要提高索赔处理水平,这对于控制项目投资尤为关键。专业工程律师应参与项目管理以控制过程成本,这应成为律师执业的一个全新领域。

参考资料:

[1]前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

作者简介:王道勇(1979-),男,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律师,毕业于Xi交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实践:建筑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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