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乐空间

户籍所在地、籍贯和经常居住地,具有什么法律意义?(户籍所在地)

住所(户籍、籍贯、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1.户籍所在地

“户籍”是指户口,户口所在地是指户口本登记的地点。

出生登记应当按照随生父或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因此,户籍所在地一般与生父或生母一致。

2.籍贯

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期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又称祖籍或起源,原则上起源一般是来自父亲,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是来自母亲。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第1号)第六十条规定,婴儿应当随父进行籍贯登记。如果父亲是外国人,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记载父亲的信息,就和母亲一起登记籍贯。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19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登记籍贯,填写新生儿爷爷常住户口;祖父的居住地无法确定的,按其父亲的籍贯登记;父亲的出生地无法确定。填写婴儿的出生地。私生子随母亲回家填写婴儿出生地。如果父母一方是中国台湾省人,可以随父或随母登记。弃婴出生地不明的,以收养人的出生地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出生地。

3.惯常居所

经常居住地,顾名思义,是指除户籍所在地的以外,人们在近期内连续长期居住的地方。连续居住多久才能成为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居住地起至起诉时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告人的住所地是他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被告人在被追诉前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疗除外。

一个人的籍贯没有什么法律意义。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意义重大,对管辖法院的确定和各种赔偿的计算有很大影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ZLME@xxxxxxxx@hot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立刻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