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系统(XX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相关的工作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招聘和解聘制度
第三条公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原则。
第四条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实行人性化管理:
第五条公司招聘面向全国,被录用人员的档案将统一转移到省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存储和管理,存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公司员工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内签订试用期合同。每个月底,我向部门主管申请全额聘用。综合考核后,部门主管依次向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裁、总经理汇报。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七条工作能力强的员工可以缩短试用期,提前转正。
第八条公司招聘的一般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辞职(休假)须提前30天填写辞职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办理各种资料、经济等手续后方可辞职(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未办理手续,或擅自离职,或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就坚持立即离职,不发放当月应计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将被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被辞退、辞职人员没有经济补偿。被辞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按照国家劳动法执行。
第十六条离职人员应对其在公司工作的未尽事宜和经济责任负责到底。如出现重大问题,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诉诸法律。
第十七条被公司辞退的员工不得再被录用。
第十八条未被辞退的员工离职后返回公司的,视同新员工。
第十九条。离职人员交接工作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接收人,负责接收的员工必须认真负责。如有数据空白等问题,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三章考核和晋升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对员工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道德主要指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能力是指从事工作的能力。勤奋是指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表现,包括出勤、纪律、干劲、责任感、主动性等。绩效,也称业绩,是指员工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每季度对每位员工进行一次评估。一般员工由部门考核,中层以上干部由人力资源部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晋升或降级。
第二十二条员工考核的具体项目如下:
(1)评估时间:
季度评估是每季度的最后两周;年终综合考核在每年的12月份。
(2)评估范围:
全体员工。
(3)评估内容:
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5)考试形式:
(1)个人述职报告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撰写并提交至人力资源信息网络部。
(2)面对面评估。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程序,对被考核人进行严肃认真的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3)群众意见。考生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将对考生进行“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匿名打分,或由人力资源部进行个别调查,并征求意见。
(4)通过以上考核,人力资源部将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对每一位被考核人进行评价,分为优秀、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然后存档备案。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降职或辞退。
第二十三条根据考核结果,每次考核后,评出金牌个人1名、银牌个人1名、铜牌个人1名、流动红旗部门1名。获评者分别获得600元、500元、300元现金奖励,移动红旗部500元。此外,每年评出1名三八红旗手、1名劳动模范、1名岗位能手,被评出者分别获得现金奖励1380元、1510元、2000元。
第二十四条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岗位能手评选细则如下:
(1)选择范围
(1)三八红旗手选拔范围为全体女员工;
(2)劳模、岗位能手评选范围为全体职工。
(二)选拔条件
1)热爱公司,忠于公司;
2)工作认真勤奋;
3)能够很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劳动纪律制度
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员工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一旦被发现,会立即开除。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应注意仪表,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着装整洁,正确统一佩戴工作证,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整改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严格上下班打卡。严禁要求他人打卡或帮人打卡。违反者每次都会被警告一次。因公下班不能回来打卡,必须电话联系,第二天上班时在卡上注明,并请直接上级签字证明。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罚。
第三十五条。旷工定义为没有请假的缺勤,以半天为单位。
第三十六条一个月内累计早退或迟到3次的,给予警告。这里早退或迟到的术语定义为单次少于30分钟。旷工的处罚是扣3倍工资。
第三十七条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不得处理私人事务,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八条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一般在两天内(含两天),员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请假条提交人力资源部;超过两天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分管领导批准后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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