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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2)本奖惩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执行机构是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公司可责成分公司、子公司和项目部代为处罚。

(3)本奖惩制度中的行政处罚是指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对注册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是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根据本奖惩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实施的罚款。

(4)上级或有关执法部门已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奖惩制度两个及以上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

(五)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并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1.发生了一起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一年内发生3起1-2人死亡事故。

3.一年内发生了三起火灾事故。

4.因文明施工或环保管理不到位,一年内被政府曝光三次。

5.迟报(超过2小时)或隐瞒伤亡情况。

6.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或根据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发生了1 ~ 2人死亡的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重大事故或三起及以上重大事故。

5.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人员的。

6.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7.一年内因环保问题被上级曝光两次(含两次)。

(七)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实行领导干部轮流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无项目负责人值班,无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无值班人员下班。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订分包合同安排进场施工的。

3.施工现场未按照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部分项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

5.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止人员(包括未成年工、女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人员、通缉犯等。).

6、生产安全事故未遂。

(八)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

2.未进行局部或部分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3.未组织班前安全讲话活动或记录不全。

4.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9)安全防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按有关规定应进行论证的,未经论证不得组织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认定、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取得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证的附着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

(十)安全防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采购或租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材料和扣件,无租赁资质的脚手架。

2.购买或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未经检验的安全网(包括横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安全帽。

3.脚手架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十一)安全防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脚手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2.没有使用工具脚手架设置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围没有围栏;禁止人员上下梯子或马道;人员通道楼梯或马道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一层开放式;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5.施工现场缺乏其他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的重大安全防护隐患。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未编制或未经批准。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没有与分包商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十三)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一、二次配电设施无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十四)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进场的机械设备未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或安全协议。

2、塔吊、施工电梯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

3.塔吊、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不在建委备案。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不合格或过期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5)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报废的设备。

2.未制定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许多起重机没有制定专门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4.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方案尚未编制。

5、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失或不灵敏。

(十六)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的。

2,明知设备有隐患,扔了坚持用。

(17)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对项目部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0-20000元。

(十八)消防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住在在建的楼里。

3.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19)施工现场未制定或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20)因环保管理不到位被上级曝光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

(二十一)环境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环保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施工全过程未使用清洗设施的。

3.由于施工现场运输疏于监管,交通道路大面积污染。

4.基础土方施工现场车辆上下基坑边坡未浇水或覆盖;或者施工场地存放土时,未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硬化,或裸露地面未覆盖或绿化。

6.工地没有封闭的垃圾场。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1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车辆清洗设施未设置沉淀池和储槽进行回收。

2.施工现场没有指定专人负责环保,或者没有成立5-10人的保洁队伍。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1.未戴安全帽或未系下颌带进入施工现场。

2.在没有可靠保护的高空作业时,不要系安全带。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结杆或其他防护设施。

5.擅自拆除和改装临时用电设施或装置。

6.无用火证或无看火员的明火作业或在用火场所外明火作业。

7.酒后进入工地。

8.随意扔建筑垃圾或者生活垃圾。

9.带领本项目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0元罚款。

1.进入工地吸烟。

2.爬上脚手架。

3.进入施工现场要穿拖鞋。

4.特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5.明火作业中的消防人员没有携带消防设备。

6.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5)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报工程总监批准签字后生效。罚款由财务部门单独设立账户,专项用于安全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26)对项目经理(不含)以下职务的个人(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时,由项目部安全机构出具处罚决定书,报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后生效。负责该项目的财政部门将对罚款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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