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七要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的知识点和难点很多。本文提炼出一些高发、突出的问题或知识点,通过这些“精华”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大部分问题。本文发现了七点,希望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有所帮助。
01.每一种知识产权都有时间限制。
我们可以列举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规定。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中,知识产权产生的时间很短。在知识产权没有产生的时代,并不影响人类的发展。
那么为什么会有知识产权呢?知识产权法的出现是有特定目的的。简单来说,就是“在智慧之火上浇利益”。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最终是希望这些人类的智慧、文化作品、技术方案、发明创造能够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所以每一项知识产权都是有期限的,而不是无限期的。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当然可以续展)。
在著作权方面,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一生及其死亡后50年(《著作权法》第21条);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自发表之日起五十年。外国作品一般都是受国民待遇保护的,只是在本国维权的时间比我国规定的要短。
02、专利保护的是书面技术方案。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专利保护是写在纸上的技术和技术方案,而绝不是R&D人员和技术人员实际做出的技术方案。它保护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以之前做过的一个案例为例(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需要,我们省略了一些信息资源的细节)。XXX专利是汽车制造领域的发明专利。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陈述了专利权利要求。现在大家看这个说法会觉得很简单,但是这个技术方案在汽车制造领域并不简单,这是一场革命。
这个专利是方法专利,就像一个产品以前是按照1、2、3的顺序做的,现在在可以按照1、3、2的顺序做,这就很不一样了。因为前一种顺序技术方案适用于旧的技术手段,后一种顺序没有计算机控制的一次成型机床是无法实现的。
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和人工智能开始出现,无人设备广泛使用,利用这些条件改变制作产品的顺序,大大提高了效率和质量,降低了成本。这是一种改变。
但是,当时我们仔细看了这个专利,发现有问题。通过与技术人员沟通,原来真正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那样。比如权利要求1说“均匀加工孔”,真正的技术方案应该是“同时加工多个孔”。
至于这几个词的区别,对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很大差异。如果采用后一种表述,所有的汽车公司都要向这个专利权人支付制造汽车的费用。因为寥寥数语,其创新的技术方案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书面技术方案。无论实际技术多么优秀,如果该技术没有被写入或写进权利要求书,或者专利撰写人在撰写时并没有真正理解该技术,所撰写的技术方案与真正的专利不同,那么真正的专利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所谓的“法律只保护落在纸面上的技术方案”。
03.技术人员不会写专利。
技术人员非常专业,能够开发出革命性的技术解决方案,推动企业发展乃至社会进步。但是术业有专攻,技术人员可以开发技术方案,但是写不好专利。我做过很多案例,发现所有的专利都是技术人员写的,大部分都是非常容易出问题的。
因为专利不仅有技术属性,还有法律属性,而法律属性是专利的本质属性。在专利写作材料中,有一定的要求,如如何写作,如何扩大保护范围,专利法要求的三个特征如何。如果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就很难通过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即使通过了,也往往有很大的漏洞。
虽然技术人员对自己的专利非常了解,但是有些技术人员的写作技巧也非常专业,写专利会有问题。比如在专利这一步,突然出现一些不被业界认可的“专业术语”,甚至百度里都没有准确的定义。需要专利保护的确切范围。在没有准确的词语定义的情况下,使用时很难保护。
另外,专利的技术方案需要非常强的逻辑性。下面突然出现前面提到的技术特征和前面没有提到的技术特征怎么办?这些问题非常关键。
技术人员写的专利,遇到纠纷最大的问题就是专利保护范围不明确,因为是技术人员写的,他们很了解自己的专利。但是,一旦到了法院,我们就不得不研究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书面内容。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就要看法官和律师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了。
04.工作工作:协议大于法律。
职务纠纷是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职务作品的制作者与单位就技术方案或其他作品没有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虽然大部分都签了劳动合同,但总的来说,劳动合同解决不了知识产权的问题。
想要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需要一个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合同,否则后果会很严重,关于权利归属和专利授予都会有很大的问题,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和风险。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就是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
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有不同的归属原则,尤其是著作权法中的很多归属原则,在我们不是很了解。必须强调一项法律规定。这个规定很隐蔽,但是对于科技密集型企业来说,真的很重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 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经营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营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规定与专利“一奖两奖”制度有关。企业的专利发明人不仅要获得工资,还要获得奖励和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公司制度,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专利发明人奖励和报酬。这项规定针对的是没有协议的工作报酬。就这个规定来说,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
05.出人头地至关重要。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每一个纠纷都会有一个时间的问题。即使本案不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但法官首先查明的是各种时间问题,包括取得时间、使用时间、争议时间、结果时间。时间对于知识产权尤其重要。
首先,专利中有新颖性要求,即在申请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就同样的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没有在国内外被记载、发表和使用过。同样的技术方案,谁先申请,谁就获得专利授权。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如果落后了,不仅技术研发前期不花钱,以后也不允许使用专利技术。
这里有一个案例。我曾经代理过一个老专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专利行政纠纷诉讼。而涉案专利在新颖性上是有瑕疵的,这是由于技术方案是事先公开的。老专家认为,技术方案需要先试验,试验后改进,再慢慢成型。在实验中,产品形成并出售。即使是专利权人生产的产品,在专利申请之前,专利也没有新颖性。
其次,商标的时间要求更重要。《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予以初步核准并公告,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在申请商标之前,需要进行商标查询,了解要申请的商标以前是否申请过注册。大部分商标申请不成功都是因为时间问题,因为已经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了。注册商标还是时间问题,就是人们在某些商品上注册商标快了一步。例如,王已经注册了商标,而且只注册了一种商品(根据商品和服务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类34类,服务类11类),而他人已经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就不能在其他类别使用。
06.知识产权的转让是复杂的。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无形的转让比有形的更复杂。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知识产权的转让具有许多特殊性。与动产不同,知识产权是可以交付的。即使交割后转让成功,比如电脑的买卖,也会完成一手交钱一手交割的交易。知识产权的转让比较复杂,更容易出现问题。
首先,专利的转让有具体的程序,向外国人转让有专门的规定。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的专利权外,因其他原因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首先,专利转让要办理手续;第二,有些专利是不允许或有条件转让的,由国家控制。此外,专利转让往往涉及专利池的问题。因为专利不仅仅是专利,一项技术往往会围绕多项专利构建自己的专利池。当你只获得其中一项专利时,这项专利往往是在其他一项或多项专利的基础上开发的,所以只要你依据这项专利生产产品,就必然会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他人权利,从而引发纠纷。本专利的转让最好是一揽子转让。
其次,商标的转让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类似商标的转让有专门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所有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简单来说,你只需要去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然而,在注册商标时,许多企业会注册联合商标或防御性商标。在只就其中一个商标达成转让协议时,我并不知道我手里还有类似的商标。这时候签协议,去商标局办手续,商标局会拒绝。因此,商标转让时,相似的商标必须一起转让。
最后,著作权和精神权利的转让不应该转让,应该订立书面合同,最怕约定不明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作品名称;(二)转让权利的种类和地域范围;(三)转让价格;(四)转让价款的交付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人在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许可或者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方不得行使。”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作品权利都可以转让。在十七项权利中,前四项精神权利如果转让有效,将会引起争议。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转让的事项和范围不明确的,视为不转让,著作权仍在原著作权(作者)处,所以不明确的转让,最后视为不转让。
07.摘要
综上所述,本文总结了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精髓”的七点,本文认为,如果认真执行这七点,企业的大部分知识产权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本文倾向于讨论技术型企业,但文化型企业也适用,只是技术型企业更重视专利,文化型企业更重视作品的版权和商标。虽然关注点不同,但核心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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