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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房屋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

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估价报告综合解读)

律师说法——房屋评估报告综合解读!

房屋征收评估直接关系到补偿金额的确定,是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程序之一。诚然,这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但被征收人并非完全没有参与的机会和能力。学会把握一些细节,很可能是维权路上的有力武器!

首先,做房屋评估报告需要以下程序要求。如果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一是评估机构应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被征收人的,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上述程序确定的房屋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其出具的评估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第三,评估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的时间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间点一致。

四、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初步评估信息资源的分户网络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逐户讲解初步评估结果。有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五、初始分户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将分户评估报告移交给被征收人。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用印章代替签名。

其次,即使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仍享有救济权,可以依法对评估报告提出质疑或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具体来说,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先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鉴定。时间: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象: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要求: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二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前提:你申请了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时间: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象:向专家委员会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区位评估。

第三,对赔偿决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即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提供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有被征收人要注意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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