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4年起诉离婚8次未果(女性4年起诉离婚8次未果,为什么起诉离婚这么难?)
家暴发生后,湖北黄石的陈女士四年八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湖南衡阳的宁顺华也在5年内4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一场拉锯战,让陈女士和宁顺华难逃婚姻破裂的命运。
近日,两起离婚官司未果引发关注,不少网友感叹“离婚太难”“结婚需谨慎”。杜南记者关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关键,但在两起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中,都写着“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离婚的难度在哪里?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真的破裂了?是否应该降低家暴的证明标准?围绕上述关键问题,南都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1离婚应该什么时候判决?2016年12月起,湖南衡阳县井头镇80后女子宁顺华,因忍受不了丈夫陈定华多年的赌瘾,选择诉讼离婚。此后,衡阳县法院因离婚引发的纠纷先后两次向宁顺华发出人身保护令,但5年内4次起诉离婚的宁顺华至今仍未拿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类似的经历也发生在湖北省黄石市的陈女士身上。因不堪忍受精神病丈夫的窃听和殴打,36岁的陈女士4年间8次起诉离婚,但均以丈夫精神病鉴定受阻、管辖权争议、无法证明感情破裂、妻子要照顾生病的丈夫等理由未果。
上述两起案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离婚难”话题的讨论。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应该判决离婚?哪些情况会被法院驳回?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志龙告诉杜南记者,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婚姻家庭编延续了之前婚姻法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关系是夫妻关系的基石。”游志龙表示,上述规定也意味着“夫妻感情已经真正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关键。
多位法律界人士也向杜南证实,为了降低离婚率,中国司法界有一个不成文的司法惯例,即离婚第一次诉讼一般由法院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撤诉、调解结案6个月后,当事人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这6个月也成了强制性的“事实离婚冷静期”。
如何证明感情真的已经破裂?南都记者关注的是,在两起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中,并没有证据显示夫妻关系真的已经破裂。
在认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问题上,民法典也详细列举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下: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禁不止;因感情不和等情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两年。
此外,实践中,夫妻感情信息资源因其他原因破裂时,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进行判决,其中规定了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犯罪等14种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解决重复诉讼中的离婚问题,民法典还增加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不过,游志龙分析,上述新规可能会让离婚“更加困难”。他认为,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判决很多离婚夫妻不得无条件分居,已经分居的人很难证明“分居一年的”,因为证明分居相当困难。如果对方不承认,需要提供电子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如与对方的聊天沟通记录、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情况、快递单收发情况等。,如果当事人不遵守。
“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当事人在半年后第二次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民法典》实施后,部分法院可能会以上述规定为由,认为双方未分居满一年,决定不予离婚,这样弊大于利,甚至使离婚更加困难。”游志龙说。
有家暴该不该判决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两年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案件中,有14.86%因家庭暴力申请离婚,家庭暴力成为仅次于“感情破裂”的第二大离婚原因。2016年1-9月这一数据高达27.8%。
在宁顺华的案件中,她声称她的丈夫陈定华在她四次离婚诉讼中殴打了她和她的家人,并声称要进行报复。派出所因双方发生矛盾多次拘留陈定华,法院甚至两次向宁顺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最终并未判决离婚,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并称陈定华自始至终的和解愿望都很强烈。
游志龙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是合法离婚的原因之一。如果法院认为存在家暴,一方坚持离婚,应当认定关系破裂。
然而,在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原告举证不容乐观。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发布《将家暴受害者告上法庭——2020年257份与家暴相关的离婚判决书研究报告》显示,257份判决书中,81份(32%)原告(受害者)能够提交家暴相关证据,176份(68%)未提交相关证据或证据不明。在257个样本案例中,只有22个案例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仅占样本总数的8%。
也有一些案件,家庭暴力已被确定,但尚未决定离婚。上述报道称,法院之所以没有判决离婚,是因为被告虽被认定有家暴行为,但仍“认为双方可以和好,夫妻关系并未破裂”;法院认为,原告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4家暴离婚案件的举证标准是否应该降低?
有人认为家暴的证据认定标准很高,使得很多家暴受害者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应向法院提交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如伤情证明,向法院证明伤情是由配偶造成的,并非偶然发生。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属实。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庭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告诉记者,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并不知情,客观上很难证明当事人不是专业法律人员,也没有足够的意识保留证据。暴力后取证会更加困难。然而,法院也倾向于严格认定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判决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所以法官在认定家暴时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比如多次报警的记录,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记录等。
叶认为,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当适度降低举证标准。比如,法院不应该要求原告证明家暴次数。a家暴也构成家暴,也是感情破裂的情况。法官要根据双方的大小、身体差异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一定要达到轻伤的程度。
厦门大学研究学者江月也建议,在现行证据规则下,法院在认定家暴案件时,不仅要注重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还可以考虑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采用大概率证明标准,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是可以考虑的路径之一。
为什么离婚案件会出现重复诉讼?
针对离婚案件重复诉讼的现象,叶分析,目前我国婚姻立法中离婚的“门槛”比较高。比如在民法典编纂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而在诉讼离婚中,则要求“感情破裂”,而感情破裂的标准比较模糊,取决于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价。立法者普遍对离婚持否定态度,这也是协议离婚门槛会被推高的原因。冷静期甚至被个别法院适用于诉讼离婚,加剧了离婚难的局面。
此外,叶还表示,从司法的角度来说,中国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文化,法官也会受到传统文化基因的影响,一般会“劝和不离婚”。而家事法官在遇到人身威胁时,很难获得安全感,一般在暴力伤害案件后才有救济。尤其是在乡镇派出法庭,当事人很容易与法官取得联系,更容易对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如果夫妻一方坚决不离婚,法官怕当事人报复,可能不会离婚。
游志龙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反复起诉离婚的因素比较复杂。可能是法官为了避免恶性社会事件,为了社会稳定才没有判决离婚。"他们中的许多人可能不单纯考虑法律,而是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
针对部分法官害怕当事人的暴力极端行为,不敢判决离婚的情况,叶建议建立一个通用的制度,比如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以人身暴力威胁法官,可以进行处罚或者设定相应的罪名。对于恐吓法官的人,要将公安机关纳入监控,让恐吓者的权利受到部分限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这个之外,法官的住址等个人信息也要严格保护。
游志龙建议,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让公安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心理咨询师、社工等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进来,综合施策,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
杜南记者还了解到,实践中不乏无法定离婚的重复诉讼,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重要原因。在法庭上,一方往往会说夫妻关系还在,希望继续过好生活。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都能珍惜夫妻关系,维护夫妻关系,决定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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