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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系统(公司人事管理系统)

公司人事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公司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1、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外,应按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中的员工是指本公司聘用的所有员工。

3.如果公司有临时、短期、季节性或特定的工作,可以雇用临时员工。临时工的管理按合同或其他相应规定办理,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4.对见习、实习人员,新员工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管理;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章就业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要增加人员的,应先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录用。

第四条:生产部下属部门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招聘一线工人时,应及时到公司人事部办理录用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条:新员工通过考试或面试,经审核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期手续。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可正式录用员工。但表现或技能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六条:缓刑犯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两张一寸半身免冠照片。

5.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通缉,尚未结案的。

2.吸毒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3.患有精神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未治愈的。

4.体检不合格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经总经理许可的不在此列。

5.本公司认为不适合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员工从事临时性、临时性、季节性或特定工作的,视情况与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不佳或无故旷工,不符合本公司需要,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经济补偿或其他补偿。

第十条员工被录用后,双方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本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人事部门应告知员工熟悉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以下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行为。

2.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职务相似或相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司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强化质量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给的任务。

4.爱护公物,不私自将公司财物带出公司。

5.工作时间内,你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如果你需要离开,你应该在离开前征得主管的同意。

6.员工要时刻注意维护公司工作场所、宿舍等场所的环境卫生。

7.员工应按规定操作设备和设施,时刻注意安全,防止安全事故。

8.员工应团结协作,不得有喧哗、打架、闲谈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9.维护公司形象,不得盗用、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进行诈骗。

10.员工以公司员工的身份接待或处理业务时应坚持合理、有利、克制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11.各级主管和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带领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情绪和满意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12、按规定时间上班,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上班时服从管理人员的临时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公司工作时间以生产部安排的工作时间为准。原则上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员工在生产车间的积极工作时间可以因计件工资而延长,前提是不损害身体健康或影响第二天工作。

第十四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判定

1.要求员工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五分钟后30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内下班的,提前下班。

2.员工当月迟到早退,每三次视为旷工半天。

3.在员工旷工或不续假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的,旷工半天,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下班的,旷工半天,一个工作日不足5小时的,旷工一天。

4.出差或经主管领导同意请假,或提前直接在市里请示的除外。

第十五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规定

1.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将被罚款10-50元。

2.员工旷工半天扣半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一月累计旷工三天扣一周工资。

3.连续旷工七个工作日或一整月七个工作日或一年十五个工作日者,予以辞退,不给予经济补偿或其他补偿。

4.前款所称“工作日”是指公司为公司全体员工安排的不休息的工作日,可以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四章治疗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兼顾企业的维持和发展、职工生活的稳定和逐步改善的原则,实行多劳多得、贡献报酬和职务报酬相结合,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七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是工资福利。根据职责不同,有一定的奖金或相关津贴。

第十八条:每月工资应于次月10日前支付。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时,可以通过提前通知员工的方式延长支付工资的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本条所指的延长支付工资时间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新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发放工资,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停薪,按日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不鼓励行政部门员工加班。如果员工自愿加班或没有完成工作,公司不会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管理岗位实行等级工资制的,等级基准按照所有车间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公司统一安排休息的,工作日不算。

第五章上班

第二十二条:员工每年可享受五天带薪事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总经理批准可享受。当年休假不满五天的,不得挪到下一年度。未经批准不得强制休假。

第二十三条:员工病假、产假超过十天的,公司只支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第二十四条:员工带薪休假以外的事假不带薪,员工一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五条:员工一天以内(含一天)的事假需经其主管批准,超过一天的事假需经总经理批准。科长级以上干部的休假应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六条:请假者应先向人事部门领取请假条并填写。获得批准后,他们应该到人事部门登记。假期结束后,他们应该在人事部门进行核销,以便于工资核算。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旷工。

第六章商务旅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被派遣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八条员工出差时,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交通工作合理减少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员工出差费用和交通费,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公司管理层每年制定。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汇报,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七章培训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和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满足公司日益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办各种教育培训活动。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原因,按相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接受公司概况和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的培训由公司根据用工情况安排,在新员工入职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留用。

第三十三条员工转岗前必须接受岗前专业培训,达到岗位要求后方可转岗。特殊情况下,经即将调入本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时候另行安排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在培训中做出突出成绩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培训后不能胜任岗位的,可以再培训。经过两次培训仍不能胜任该岗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八章转让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调动员工的职位、岗位或工作地点,被调动的员工不得拖延或拒绝上岗。

第三十六条部门负责人在调动员工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性格、知识和能力,确保“人尽其才,才职相称”。

第九章员工辞职或退职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人力资源是公司长期花大代价培养出来的。因此,公司的员工必须遵守员工的辞职或离职规定。

第三十八条员工提出辞职时,普通员工必须至少提前半个月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副主任以上干部和技术人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其主管和总经理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相应管理层批准后,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九条员工主管或总经理应积极与离职员工沟通,尽量挽留和谈话表现良好的员工或干部,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可能性。

第四十条员工辞职被批准后,应办理辞职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的工作证、钥匙、名片等与公司标识相关的物品。

2.公司文件、计算机磁盘、项目信息及其他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息。

3.公司管理和使用的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公物及其他财产。

4.移交公司已签署、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事项。

5.清算财务部门的贷款催收手续和未结算的支付结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员工辞职时,未发工资由财务部通知前来领取,与员工正常工资一并发放,不得提前支取。

第四十二条员工中途辞职,年终无任何奖金、考核奖励和福利。同时,离职员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将立即停发,离职员工的社会保险公司不予办理,除非被辞退时公司另有约定。

第43条处罚。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第3条和第5条的处罚如下:

1.如果一个干部被任命为副主任以上,公司会罚他不发工资,但不会超过三个月。

2.对于普通员工,公司会对其欠薪进行处罚,但欠薪不会超过两个月。

3.作为业务员,自己办理的销售点货款必须全额收取,否则公司将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同时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员工离职未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除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员工社会保险立即停发,因未办理手续造成的个人社会保险损失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章保密

第四十五条:员工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可以向上级领导披露,但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或个人披露。

第46条:雇员不得泄露商业或工作秘密。任何涉及公司的书面文件,未经上级领导允许,不得公开发表或发布。

第四十七条明确责任,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传播不属于本人工作权限范围内的秘密八卦。

第四十六条:未经签发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许可,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复制相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树立保密意识。员工应妥善保管涉及公司秘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如果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八条发现其他员工泄密或本公司非员工有窃密行为和动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XI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员工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1.奖励:不超过200元的现金或纪念品将由员工的直接主管书面提出,并经部门经理批准。

2.嘉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同时在表彰证书上签字。年终综合评比先进人员视同表彰,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3.特别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与相关部门共同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人事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员工奖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并颁发由公司总经理签字的证书。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1、品行端正,努力工作,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

2.那些有显著事迹和轶事的人值得公司的荣誉。

3.那些在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是模范。

4.捕捉或举报违反法规、法律或公司利益的人。

5.发现责任外的危机处理,应当迅速报告或者妥善处理,防止损害。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

1.对销售或管理系统提出改进建议,并被采纳和实施,取得丰硕成果。

2、如遇灾害,负责任,妥善处理。

3、遇到事故或灾难时,不顾一切,不要躲避危险,从而减少损失。

4.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做出成绩。

5.维护公司的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

6.一年内表现优秀,积极完成任务,工作质量稳定,通过年终组织评比先进。

7.公司管理层认可的其他重大成就。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授予特别奖:

1、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业绩显著。

2.创新或革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给公司带来巨大效益。

3.有其他特殊贡献,为全公司树立榜样者。

第53条:对员工的处罚有三种:

1.罚款:主管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交财务部门执行。

2.记过:由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负责人审核批准,报人事部门实施,并发出通知,被记过者同时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辞退:由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

1、工作时间,躺下休息,擅离职守,怠慢工人。

2.如因个人失误造成失误或因操作不当造成产品报废,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记过处分。

3.扰乱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引导,情节轻微者。

5.不穿工作服或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上班者。

6.未能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7、在工作场所吵闹,干扰他人工作且不听劝告。

8.对同事恶意谩骂、诬告或作伪证,造成困扰。

9.工作时饮酒过量会影响自己和其他工人。

10.公司明文规定应罚款或批评的其他行为(如劳动纪律一章中规定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记大过:

1、擅离职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2.损害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忽视工作,擅自改变操作方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4.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群体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设备设施损坏,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

5.公司管理层认定的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暴力威胁或恐吓同事或单位领导,影响群体秩序。

2.打同事或者互相打架。

3.在公司赌博,造成严重后果。

4.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5.无故损坏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毁坏、涂改公司重要文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在公司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7.无故连续旷工四天,或一整月旷工七天,或一年旷工十五天。

8.无正当理由恶意煽动破坏或罢工,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者。

9.吸毒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10.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11.为谋取私利或恶意报复,故意泄露公司技术和商业秘密,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12.以公司名义诈骗,损害公司声誉者。

13.参加非法、反动、宗教、社会等封建、非法、邪教组织。

14.行为恶劣、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5.在我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其他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并给我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人员。

1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章福利

第五十七条:试用期人员不享受公司的社会保险,公司另行缴纳工伤保险。

第五十八条:公司为合同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向员工提供节日福利。

第十三章经济补偿

第六十条: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十一条:员工主动辞职或被处分、辞退的,不作为赔偿处理。

第十四章工伤和职业病保护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创造适宜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保护和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全体职工必须遵守:

1.因盗窃或损坏公司财产、设备、设施造成的自伤,为报复而损坏公司全部财产造成的自伤。

2.擅自使用公司的设施、设备和能源进行私人工作而造成的自残。

3.未经允许带领非公司员工到公司参观、玩耍造成的伤害。

4.酒后上下班途中造成的交通和非交通伤害。

5.上下班时在自己实际居住地到公司的唯一路线上发生的交通和非交通伤害。

6.在工作时间,未经允许在公司以外的地方参观和购物造成的伤害。

第六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所需的待遇和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五条职工因严重违章操作造成工伤的,其违章事实按照本规定的奖惩条款处理。如因严重违规操作造成公司财产损失重大,公司将提交相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努力创造条件,防止员工患各种职业病。雇员在受雇前必须接受职业病检查。已经患有职业病的不得录用,但可以用于职业病鉴定。经有关部门许可,免除公司责任时,可以录用。

第六十七条:公司定期对生产一线的员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如发现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公司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总经理。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日

管理企业百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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