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处理)
对于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料件,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信息资源净款代缴税(委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除外,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委托加工材料回收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收取的消费税作为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材料回收后用于继续生产的,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应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和“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应税消费品的分录及差异。
应税消费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销售、转让或者进口时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有五种主要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花、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日常用品,如贵重珠宝玉石首饰、名贵手表、化妆品、高尔夫球及器材等。
第三类: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如游艇、小型约车、摩托车(气缸容量250 ml以上)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可替代的石油消费品,如成品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金融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
免税消费品是指不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录借:委托加工材料-(加工费+辅助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后继续生产免税消费品的分录借方:委托加工材料-(加工费+辅助材料)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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