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央视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当由生产经营者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说:“本条的目的是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首问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释》还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餐饮服务时,有时食品会过期或发霉,损害旅客健康。这种情况的处理应该解释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法院院长郑说:“《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向乘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乘客有权要求承运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明确了承运人应当保证所提供食品的安全,无论是无偿提供还是有偿提供,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承运人以食品是无偿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近年来,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最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外卖餐饮在空之前动作频频,新的解释对涉及网购的食品安全纠纷中电商平台的责任做出了新的规定。
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网购合同纠纷4.9万件,其中约30%的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而食品纠纷占网购合同纠纷的近一半,占比45.65%。对于消费者来说,网上食品有一些隐藏的风险。如果不能保证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就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听庭主任郑说:“《解释》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未依法查验证照,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并且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使电子商务平台为消费者保障食品安全。”
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自营业务两种模式,两种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平台自营相关问题,其中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注自营方式销售的食品或者自营实际销售的食品未标注自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表示:“同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在实践中做出的标识误导消费者的情况,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做出的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费的人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自营的 并且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声明: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标注错误来源或侵犯您合法权益的情况,请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ZLME@xxxxxxxx@hot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