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什么意思(背书转让的通俗解释就是这么简单!)
最近有很多会计同事提出疑问,说不了解背书转让的知识,想通俗易懂的了解一下背书转让。
其实说到背书转让,就不得不先提一下票据。票据,从会计术语来说,大致可以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受委托的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规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换句话说,简单的理解就是,当有人欠你钱的时候,他给你写了一张“欠条”,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还你。但这里的‘别人’和‘你’一般指的是企业或银行,而‘借条’指的是票据。
在票据中,背书是票据行使权利时的行为之一。通俗的理解就是在票据背面签名或盖章,然后将签名或盖章的票据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此外,汇票的背书是最广泛使用的背书行为。
背书的类型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后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简单来说,转账背书就是你把“借条”全部转给银行,银行收到钱,银行也入账。非转让背书是指你将“借据”中的收款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只需要替你收款,但最终收到的钱仍会打入你的账户。
其中,上述不可转让背书为委托收款背书。同样,质押背书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获得。但委托收款背书有一个限制条件,即被背书人不能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说白了,既然你委托银行行使托收权,如果银行委托他人行使托收权,不如你直接委托他人行使托收权。这项限制的目的是减少不必要的事情。
背书票据
签注所需记载事项有三种,分别是必录事项、相对事项和可补事项。
必填项目主要包括:相关项目、背书人签名、被背书人姓名。注意,委托收款、质押的背书必须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但是,背书日期不是必要项目。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票据的到期日,即背书日期。所以签注日期是相对记录,不一定是必要记录。
但可以补充的项目还包括被背书人姓名。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被代言人的名字既是必填项又是补充项?不矛盾吗?
其实当初是规定被代言人的名字是必须记录的项目。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的问题,颁布了新的司法规定来解释这一条款。所以被背书人的名字不仅要记录项,还可以弥补。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说到被背书人,就不得不说说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的关系了。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这个名字而产生困惑或误解。其实他们两个很好理解。也就是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以栗子为例。甲公司欠乙公司5W,但甲公司暂时没钱还,于是写了一张纸条,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款。而A公司签发这张票据给B公司,B公司是出票人,B公司是这张票据的第一收款人。
然而不久后,B公司因要支付货款,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B公司是C公司的债务人,也就是背书人;C公司是B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被背书人。
也就是说,谁欠钱,谁就背书转让票据,就是背书人。谁要钱,谁收到票据,谁就是被背书人。
因为被背书人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即C公司已经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对于D公司来说,C公司是背书人;D公司是c公司的被背书人。
因此,丁公司成了该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也就是解释了为什么被背书人可以弥补。信息网络
粘单和背书连续性
记录完事项,再来说说便利贴的使用和背书的连续性。先说便利贴的使用,再说持续背书。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要用便利贴。实际上,当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的需要时,就需要将票据附贴在票据上,以保证票据权利的连续性。
其实说白了就是票据盖章签字的地方不够,但是也发生了背书转让,就是D公司把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把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的公司,这样票据早晚都不会盖章签字。为了延续和保证合法合理,有必要贴上贴纸。
但是,贴纸上的第一人应在汇票和贴纸之间的债券上签名并盖章。也就是说,上面提到的B公司需要在票据和贴纸之间的债券上签字。
贴纸使用后,背书是连续的。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的第一背书人B公司作为票据的收款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票据交付给下一个被背书人。
即持票人通过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不可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具体背书是连续的,如下图)
不批准的背书
不允许的背书有四种,即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和后背书。
①附条件背书,字面意思是附条件背书。但是,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是指对票据进行部分背书,即转让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或将金额分成两部分或两部分以上进行转让。
③限制背书,所谓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一些“不得转让”等字样,对票据产生影响。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再次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者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只对直接被背书人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例如,A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B公司,转让时票据上写有“不得转让”字样;但不久后,因为债务纠纷,B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此时A公司对C公司没有相应的付款义务,A公司只向B公司付款,B公司欠C公司的钱仍需B公司偿还,A公司只需支付票据上相应的金额即可。
④到期后背书是指“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背书;这种情况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会计处理
举个栗子简单了解一下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2020年2月18日,甲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价格为40000元(未计算增值税等。).A公司因资金不足,将A公司给供应商B的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支付部分原材料货款,其余以银行存款支付。
已知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金额为20000元,甲公司有销售业务。但由于A公司资金短缺,A公司不得不向A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暂作为收款凭证,并承诺3月1日内归还全部欠款,到期收回票据。
2020年3月1日,供应商B根据票据背书信息,发现A公司想要回2万元,A公司也用银行存款支付给供应商B 2万元,收回票据。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20年2月1日发生销售收入2万元;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20,000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
(2)2020年2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销售金额;
借:应收票据-公司A 2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万元
(3)2020年2月18日购买原材料一批40000元,部分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部分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供应商b的原材料-40,000。
贷:应收票据-甲公司20,000
银行存款2万元
b .供应商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20年2月18日发生销售收入4万元;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4万元
信用:主营业务收入4万元。
(2)2020年2月18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20000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20000元;
借:应收票据-公司A 20,000
银行存款2万元
贷:应收账款-a公司4万元。
(3)2020年3月1日,甲公司返还票款2万元;
借方:银行存款20000元
贷:应收票据-甲公司20,000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20年2月18日,从A公司购入一批金额为20000元的货物;
借:存货-甲公司20,000元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2万元
(2)2020年2月18日向A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20,000元
贷:应付票据-甲公司20,000
(3)2020年3月1日,根据票据背书信息,归还供应商b的欠款。
借:应付票据-甲公司20,000元
贷款:供应商b的应付票据-20,000。
借方:供应商b的应付票据20,000元。
信用:银行存款20000元
注:对于部分规模小、业务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省略明细账。但对于业务较多、规模较大的企业,建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账务处理,方便查账查账。
以上是关于背书转让的会计知识。看完这篇文章,你是否对背书转让有了新的认识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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