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标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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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证上岗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人员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及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超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设计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两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可以承担上述专业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并与所有相应的设计主导专业人员开展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采矿、冶炼、石化、电力等专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任意一项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两项的,可以承担上述专业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并与所有相应的设计主导专业人员开展施工图设计业务。
4.专项资质企业限于单项施工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
(一)高度小于50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小于1.2万平方米的单项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小于27米的建设工程。
注:1。建筑工程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各种结构形式的结构工程以及道路、通信、管网、管道等配套设施工程。本工程容量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建筑幕墙、附属人防工程、给排水、采暖、通风及空调节、电气、消防、防雷及其他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有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施工总承包二级级资质承包项目范围的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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