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保险的支付(如何计算和支付剩余保险)
实践中,一些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金”)的政策和缴纳方式仍有一些疑问。残保金的计算和支付怎么办?
残保基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而缴纳的基金。
伤残保险的含义是指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人员。
一个
收取剩余保险金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安排超过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2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十一条在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5%以上。
3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号《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 016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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