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乐空间

房地产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财务管理系统(房地产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企业财务工作,充分发挥财务在管理和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构和职责

财务管理部门是企业一切财务和资金活动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编制企业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计资金和费用的使用情况;收回销售金额,清理应收账款;处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款缴纳,银行票据结算,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条,每日编制资金日报表;做好企业融资;处理和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业务核算。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设置明细账、明细账、辅助账,及时记账、关账、对账,做到日结月结,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企业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建立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和登记各种成本数据,及时准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和分析提供数据;根据合同、预算和审计进行工程、设备、材料的支付,配合工程部等部门进行工程、材料、设备的结算和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类成本辅助账户的设置,完善各类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数据、统计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分析经济活动,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企业内部审计。

第二章财务规定

第三条资金管理

(1)所有付款必须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电话或传真联系他确认是否批准付款,事后请他在支出表上签字。

(2)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支票必须分开保管,法人章由部门经理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保管。经理或出纳不在时,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代管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登记印章的使用情况。

(3)财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将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的支票留在企业。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写定额,并征得主管领导批准。

(4)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核准收款人的全称,收到的发票必须与付款相符。收款方因特殊情况需要企业配合向第三方支付的,必须有收款方的书面通知,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5)往来款项的冲正(指异常业务)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6)非正常业务经营的资金划转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7)用于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管理费用的管理

(1)企业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2)涉及娱乐等的非常费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企业差旅费管理

(一)企业职工在本市范围外执行公务时,可享受出差补贴。

(2)部门经理根据需要决定选择企业员工出差的交通工具。

(3)员工出差期间,住宿费和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租金标准

A.部门经理以上员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天。

b对于一般员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天。

②伙食补贴和当地交通补贴标准

伙食费每人人民币/天,当地交通费每人人民币/天。

(4)实际报销金额超过企业补贴标准的,由部门经理或团队经理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支付。

第六条车辆维修及汽油费用管理

(1)企业车辆的维修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2)车辆易损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采购,支票支付。需要时,领用人要办理手续,总经理办公室要设帐核查。

(3)汽油票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立账户登记使用。

第七条办公费、会议费和其他费用的管理

(1)企业办公用具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采购和管理。

(2)总经理办公室应建立账本,登记办公用品的购买和使用情况。

(3)总经理办公室财产台账是附在财务管理部的账册。

(4)总经理办公室应对各部门使用的办公用品进行登记、注册并定期上报。

(5)企业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会议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

(6)工资、奖金、福利基金及其他津贴的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管理费用报销管理

(1)企业管理费用的现金支出范围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差旅费,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款项和不足以100元为支票起点的零星支出。

(2)企业职工报销管理费用,应由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再按本章第六条规定审批支付。

(3)招待费和礼品费实行“一票一单”和事先申报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如对方公司的收款凭证),需要领取支票或现金的,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应保存在财务档案中,财务部门在归还借款时应向经理出具冲抵收据。

(5)支票申请单和借款单必须由经理填写,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管理部直接支付。

(6)银行支票如有遗失,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管理部和开户银行挂失。因空白条造成损失的,由遗失物人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与费用、成本有关的手续按企业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成本管理

第九条企业的一切工程经济合同和一切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必须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签署。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和审核、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工程决算的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还负责组织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和经济合同的谈判,采购已选定并最终确定的设备材料,保证设备材料的及时供应,积极开展市场询价,建立市场询价登记簿,记录材料价格变化的历史数据。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项目成本的全面控制。

(1)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各项工程费用的构成和支付计划。

(2)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决算的审批。

第十三条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1)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提交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管理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管理部会签。

(2)财务管理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使用的甲供材料数量、与建设单位的其他经济往来,并参考企业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工程决算程序

(1)施工单位按照与工程中间结算相同的程序,将工程决算及各种经济签证资料提交工程管理部审核,并由财务管理部会签。

(2)财务管理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已审核的工程决算和材料结算,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和预付的各种费用,结清应付工程款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

(3)办理大型工程决算时,应由分管工程的领导牵头,由项目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共同进行专项工程决算。

(4)全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管理部和销售管理部办理,财务管理部凭交付入库手续办理竣工住宅的造价结算。

第四章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财产的范围

(1)企业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2)企业购置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3)凡单笔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超过2000元但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物品、器具,均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全部财产的核算。

(1)公司总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所有办公用品由总经理办公室管理。

(2)企业各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表由工程管理部管理。

(3)总经理办公室和工程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企业财产的核算,建立台账,登记企业财产采购信息资源的上网、使用和库存情况,负责组织企业财产的保管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七条财产的购买和分配

(1)总经理办公室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询价,经财务管理部会签并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2)房产回购后,应填写《房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份,财务管理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发票、购买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证登记台账。

(3)部门需要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由部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批,主管领导审批。

(4)固定资产请购单由使用部门签发,请购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接收部门留存备查,一份送物业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物业发放凭证,一份由物业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报财务管理部门。

(5)企业内部财产的转移和使用应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手续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并送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库存和财产清单

(1)企业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2)财务人员必须参与各部门的年终盘点。

(3)财产清查后如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应填写损益报告表,并书面说明损失原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4)对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企业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5)对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发生个人责任事故,由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应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室起草和修订,解释权属于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ZLME@xxxxxxxx@hot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立刻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