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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费率(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率)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JJ〔2002〕520号),中标人支付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暂不执行,委托人支付统一执行至2004年1月1日。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解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标前咨询、协调合同签订等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招标人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迫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铺设、装饰装修等建筑及附属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固体、液体或者气体物品、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属服务。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服务以外的工程和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别化固定费率累进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执行,波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金额由招标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招标文件销售可以收取编制费用,具体定价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牟利原则制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项目委托方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项目前期费用。货物招标、服务招标的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财政部门规定收取。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代理费并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要求招标委托人免费提供食宿、交通等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增加的工作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费。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不得收取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设定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项目招标

100低于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高于1000000 0.01% 0.01% 0.01%

注:1。按照本表费率计算的费用是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基准价格。编制招标文件的服务(包括标底)单独提供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固定差价率累进法计算。如某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如下:

10万元L.0% = 1万元

(5-1亿元)0.7% = 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 = 27500元

(5000-1000)万元0.35% = 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 =两万元

总费用=1+2.8+2.75+14+2=2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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