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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看到“行政处分”这个词,很多人会想到“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处分”这样的名词。那么,这些惩罚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这些处罚还有用吗?

使用“行政处分”后,“行政处分”不再使用。

据介绍,“行政处罚”一词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而产生的;据此,监察机关不再使用“纪律处分”的概念。可以观察到,此前的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中,通常有“对XXX人给予纪律处分”的表述;现在表述改为“党纪政纪给予XXX人纪律处分”。也就是“处分”变成了“惩戒”。

早在2017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一系列文章中就指出,“政府纪律”这一概念是由历史形成的,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纪律与法律的分离与衔接。

2017年11月,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随后,2018年2月,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通报中,过去“党纪政纪”的表述变成了“党纪政纪”;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法律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并不是简单的概念替代。就处罚对象而言,政治纪律处分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政府纪律处分的对象则更为宽泛,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经理;在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人员。这也体现了权利和责任平等以及问责制的基本精神。

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也可以同时受到纪律处分。

那么就有人要问,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是什么关系?我们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期网站为例,“青海省海东市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队长吴收到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吴借机搬迁新房,为儿子举行婚礼,非法收受管理客户礼品共计98万元;并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旅游活动。此外,吴还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2020年2月,吴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规款项被收缴。

在这种情况下,“开除党籍”是纪律处分,“开除公职”是政府行为。

可见,行政处分针对的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律处分主要针对的是党员和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也是党员时,其行为构成违纪违法,受到行政处分时将受到纪律处分。

那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者的区别如下:

从处罚主体看,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纪律处分是针对党组织的;

从处罚对象来看,政府处罚对象中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里包括党员和非党员;惩戒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

从适用情况看,行政处分适用于违法行为;纪律处分适用于纪律处分;

从处理方式上看,行政处罚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可以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也就是说,政府纪律处分和纪律处分虽然有区别,但两者之间也有联系,即党员违反纪律时,会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政府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和对公职人员的处罚不能同时使用。

在《监察法》颁布之前,我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称为惩戒。

有人又要问了,目前,行政处分和制裁是什么关系?

对此,专家表示,对于公职人员,有两种惩戒制度,即政府惩戒和惩戒,但不能同时使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惩处违法的公职人员。据报道,《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行政处罚和处罚的双重制度。行政处分按照《监察法》、《行政处分法》的规定执行,《公务员法》等其他规定执行。

虽然对公职人员有行政处罚和处分两种惩戒制度,但不能同时使用。《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于公职人员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不得重复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那么,为什么两种惩罚不能一起使用呢?

对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和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公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处分的主体是任免机关和单位的公职人员。但通过梳理发现,政务处罚和处分的对象均为“公职人员”;适用情况为“非法”。

据介绍,对于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行政处分和处分。这就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永不为一物而罚的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当然,两者虽然不能一起使用,但也不是对立的。据介绍,之所以要分别规定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是因为体现了主体责任和监察责任的整合与协调。对违法公职人员是给予行政处分还是处分,要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和哪个主体更适合查处违法案件来把握,不能有本位主义。

在实践中,既要防止任免机关和单位先发制人地处罚违法公职人员,又要避免监察机关千方百计乱罚政府官员的情况。为此,《行政处罚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来源:季枫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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