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住所、籍贯、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1.户籍所在地
“户籍”是指户籍地,户籍地是指户口本登记地。
出生登记按与生父或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因此,户籍所在地一般与生父或生母所在地一致。
2.籍贯
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期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又称祖籍或籍贯,原则上籍贯一般是从父而来,有些特殊情况是从母而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条例〉的通知》(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第1号)第六十条规定:婴儿应当向父亲登记出生地点。如果父亲是国外人或中包含的父亲信息未记录在《出生医学证明》中,母亲应登记原籍。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19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登记原籍,填写新生儿祖父常住户口;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的,按父亲籍贯登记;父亲的出生地无法确定。填写婴儿的出生地。私生子随母亲回家填写婴儿出生地。如果父母一方是中国台湾省人,可以在向父亲或母亲的籍贯登记。弃婴的出生地不明的,以收养人的出生地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出生地。
3.惯常居所
常住地,顾名思义,是指除登记地以外,在不久的将来人们长期连续居住的地方。连续居住多久才能成为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居住地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告人的住所地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被告人在被起诉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除外。
一个人的籍贯没有什么法律意义。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意义重大,对管辖法院的确定和各种赔偿的计算都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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