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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2020年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制度化公司人事管理,使公司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1、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外,应按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中的员工是指本公司聘用的所有员工。

3.如果公司有临时、短期、季节性或特定的工作,它可以雇用临时员工。临时工的管理按合同或其他相应规定办理,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4.对于见习人员和实习生,新员工的管理,如有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如无相关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就业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要增加人员的,应先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聘用。

第四条:生产部下属部门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招聘一线工人时,应及时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条:新录用人员经考试或面试合格并经审核通过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期手续。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即可正式录用。但是,那些表现或技能优秀的人可以适当缩短试用期。

第六条:受感化者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两张一寸半长的免冠照片。

5.其他必要文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通缉,尚未结案的。

2.吸毒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习惯的人。

3.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而未治愈的。

4.体检不合格或者患有职业病的。总经理许可的不在此列。

5.其他被本公司认为不合适的。

第八条:员工临时、临时、季节性或特定工作,将视情况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完成一定任务,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因行为不良、工作不力或无故旷工,致使受感化者不能满足我公司需要的,可随时停止感化,予以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没有经济补偿或其他补偿。

第十条:员工录用后,双方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本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人事部门应告知员工熟悉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以下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从事与本公司职务相近或相关的业务,不兼任其他公司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强化质量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给的任务。

4.爱护公共财产,未经允许不得将公司财产带出公司。

5.在工作时间,你不能随意离开你的岗位。如果你需要离开,你应该在离开前征得主管的同意。

6.员工要时刻注意维护公司工作场所、宿舍等场所的环境卫生。

7.员工应按规定操作设备和设施,时刻注意安全,防止安全事故。

8.员工要团结协作,不得有喧哗、斗殴、搬弄是非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9.维护公司形象,不得以公司名义贪污、受贿、诈骗。

10.员工作为公司员工在接受或办理业务时,应坚持理性、优势、克制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11.各级主管和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带领员工,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12、按规定时间上班,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工作时服从管理人员的临时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公司工作时间以生产部门安排的工作时间为准。正常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小时。员工在生产车间的活跃工作时间可能会因计件工资而延长,前提是不损害其健康或影响其第二天的工作。

第十四条: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判定

1.要求员工按时上下班,五分钟工作时间后30分钟内到岗者迟到;在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内下班的人将提前下班。

2.当月迟到早退的员工,每三次视为旷工半天。

3.在员工旷工或不续假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的将旷工半天,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下班的将旷工半天,一个工作日不足5小时的将旷工一天。

4.因公外出或经主管同意请假,或提前直接在市内请示者除外。

第十五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处理规定

1.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将被罚款10-50元。

2.旷工半天的员工扣半天工资,旷工的扣一天工资。一月累计旷工三天,扣一周工资。

3.连续旷工四个工作日、一个月旷工七个工作日或者一年旷工十五个工作日的,不予经济补偿或者其他补偿。

4.前款所称工作日,是指公司为公司全体员工安排的不休息的工作日,可以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六条:按照兼顾企业维持发展和员工生活稳定逐步改善的原则,公司将多劳多得、多劳多得、多劳多得,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的基本待遇是工资福利。根据职责不同,有一定的奖金或相关津贴。

第十八条:每月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时,可以通过提前通知员工的方式延长工资支付时间,但最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0天。本条所指的延长工资支付时间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新入职员工自注册之日起发放工资,离职员工自离职之日起停薪留职,按日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不鼓励行政部门员工加班。如果员工自愿加班或没有完成工作,公司不会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管理岗位实行等级工资制的,等级基准按车间全体员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公司统一安排休息,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第五章上班

第二十二条:员工每年允许有五天带薪事假,经总经理批准,可以享受,不影响工作。当年休假不足五日的,不得移至下一年度。未经批准,不得强制休假。

第二十三条:员工请病假或产假超过十天的,公司只在休假期间支付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第二十四条:除带薪休假外的员工事假为无薪,员工一年累计事假不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五条:员工一天以内(含一天)的事假,由主管批准,超过一天的事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科长以上干部的休假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六条:请假者应先从人事部门领取请假条并填写。批准后,他们应该向人事部门登记。假期结束后,他们应该在人事部注销,以便于工资核算。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六章商务旅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为员工安排出差,派遣员工无特殊原因服从安排。

第二十八条:员工出行时,应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交通工作,合理减少出行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出差员工的费用和交通费,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公司管理层每年制定。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报告,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七章培训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和潜在智力,使公司人力资源满足公司日益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办各种教育培训活动。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原因,按相关休假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接受公司概况和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的培训由公司根据用工情况安排,在新员工入职前三个月内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保留。

第三十三条:转岗前,员工必须经过岗前专业培训后才能转岗,直至达到岗位要求。特殊情况下,经即将调入部门主管同意,可在适当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培训成绩突出的,除通报表扬外,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经培训不合格的,可以重新培训。经过两次培训仍不合格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八章转让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调动员工的岗位、岗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动的员工不得拖延或者拒绝上岗。

第三十六条:部门负责人在调动员工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员工的个性、知识和能力,做到“人尽其才,才与岗相称”。

第九章员工辞职

第三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由公司长期培养,成本和费用高昂。因此,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员工辞职或辞职规定。

第三十八条员工提出辞职时,普通员工必须至少提前半个月向主管提出辞职请求,副主任以上干部、技术人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主管、总经理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相应管理部门批准后,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第三十九条员工主管或总经理应积极与辞职员工沟通,尽量留住表现好的员工或干部并与之交谈,探索改善其工作环境和条件的可能性。

第四十条员工辞职获得批准的,应当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的工作证、钥匙、名片等与公司标识相关的物品。

2.公司文件、电脑磁盘、项目信息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

3.公司管理使用的价值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公共财产等财产。

4.公司已签署、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事项的移交。

5.清算财务部门的贷款收款程序和未结清的付款和结算程序。

第四十一条员工辞职时,未支付的工资应由财政部门通知其随员工工资正常发放一同前来领取,不得提前支取。

第四十二条员工年中辞职,年终无奖金、考核奖励或福利。同时,辞职员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将立即停止,公司不会照顾辞职员工的社会保险,除非公司在解雇他们时另有约定。

第43条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处罚如下:

1.如果一个干部被任命为副主任以上,公司会对他拖欠工资进行处罚,但不会超过三个月。

2.对于普通员工,公司会对其拖欠工资进行处罚,但拖欠工资不会超过两个月。

3.作为销售人员,其本人办理的销售点货款必须全额收取,否则公司将按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同时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

第四十四条员工未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离职的,除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立即暂停其社会保险,因未办理手续造成个人社会保险损失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章保密

第四十五条:员工持有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可以向上级领导披露,但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和个人披露。

第四十六条:员工不得泄露商业或工作秘密。任何涉及公司的书面文件,未经上级领导允许,不得对外公布或发布。

第四十七条:明确责任,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传播不属于我工作权限范围的秘密八卦。

第四十六条:未经发证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许可,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复印相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树立保密意识。员工应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如果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八条:发现其他员工泄露秘密或者公司非员工窃取秘密和动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二章XI奖罚

第四十九条:员工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1.奖励:不超过200元的现金或纪念品将由员工的直接主管以书面形式赠送,并经部门经理批准。

2.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并颁发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或纪念品。同时,总经理将签署表彰证书。年终综合考核中的先进人员视为表彰,奖励按本规定执行。

3.特别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经总经理和相关部门共同评定后,由总经理批准,人事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员工奖励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并颁发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的证书。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

2.那些有卓越事迹和奇闻轶事的人配得上公司的荣誉。

3.那些在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是模范。

4.抓获或举报违反规定、法律或公司利益的人。

5.如果发现责任外的危机得到处理,应迅速报告或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损害。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

1.提出改进销售或管理体系的建议,并得到采纳和实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遇到灾难,要负责任,妥善处理。

3、如遇意外或灾害,不顾一切,不要躲避危险,从而减少损失。

4.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做出成绩。

5.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

6.一年表现优异,积极完成任务,工作质量稳定,通过年终组织考核先进。

7.公司管理层认可的其他重大业绩。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授予特别奖:

1、开拓新客户,市场销售业绩显著。

2.创新或革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公司带来巨大效益。

3.做出其他特殊贡献,为全公司树立榜样的人。

第五十三条:对员工的处罚有三种:

1.罚款:由主管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交财务部门执行。

2.记大过: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经负责人审核批准,报人事部门实施,并下发通知,同时对被记大过的人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解聘:由工作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经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

1、工作时间,躺下休息,擅离职守,怠慢工人。

2.如因个人过错造成错误或因操作不当导致产品报废,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记过处分。

3.扰乱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4.不服从上级合理指导,情节轻微的。

5.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或安全防护措施工作的。

6.未能及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的人员。

7、在工作场所吵闹,干扰他人工作且不听劝告。

8.对同事恶意辱骂、诬告或作伪证,给同事带来麻烦。

9.工作中饮酒过多会影响自己和其他工作人员。

10.公司明确规定其他应罚款或批评的行为(如劳动纪律一章规定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擅离职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2.损害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3.忽视工作,擅自改变操作方法,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

4.因误操作或操作不当,发生群体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设备设施损坏,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

5.公司管理层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暴力威胁或恐吓同事或单位领导,影响群体秩序。

2.殴打同事或互相打架。

3.在公司赌博,造成严重后果。

4.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5.公司财产无故毁损,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公司重要文件毁损、涂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在公司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7.无故连续旷工四天,或者一个月旷工七天,或者一年旷工十五天。

8.无正当理由恶意煽动破坏、罢工,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

9.吸毒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习惯的人。

10.伪造、盗用公司印章,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11.故意泄露公司技术、商业秘密谋取私利或者恶意报复,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12.以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损害公司声誉的。

13.参与非法、反动、宗教、社会等封建、非法和邪教组织。

14.那些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人。

15.在我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其他与我公司竞争并给我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企业。

1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章福利

第五十七条: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公司的社会保险,但公司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第五十八条:公司为合同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费用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为员工提供假期福利。

第十三章经济补偿

第六十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第六十一条:员工自愿辞职或者被处分辞退的,不作为赔偿处理。

第十四章工伤和职业病防护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创造适宜的工作安全条件,努力保护和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损害不能视为工伤,全体职工必须遵守:

1.因盗窃或损坏公司财产、设备、设施造成的自伤,以及因报复损坏公司全部财产造成的自伤。

2.擅自将公司设施、设备和能源用于私人工作而造成的自残。

3.领导非公司员工未经允许在公司参观和游玩造成的伤害。

4.饮酒后在上下班途中造成的交通和非交通伤害。

5.上下班时从实际居住地到公司的唯一路线上发生的交通和非交通伤害。

6.工作时间,私自到公司以外的地方参观、购物造成的伤害。

第六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所需的治疗和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治疗和恢复期间的工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五条:职工因严重违法操作造成工伤的,对违法事实按照本规定的奖惩条款处理。如因严重违法经营造成公司财产损失重大,公司将提交相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努力创造条件,防止员工患各种职业病。雇员在就业前必须接受职业病检查。已经患职业病的,可以不就业,但可以用于职业病鉴定。经有关部门许可,免除公司责任的,可以聘用。

第六十七条:公司定期对生产一线员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如在公司工作期间发现其患有职业病,公司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总经理。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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