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驾驶证发证机关)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证机关是哪家?
其发布机构为:
承包方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农业部统一制作,省级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毋庸置疑。)
“改变”。指承包方之间转让、交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人应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持有第二轮合同延期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4)(用人单位)证明材料,主要是变更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人应将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证书》提交乡(镇)管理站审核。审核后,记录在登记簿上。
(6)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和承包人交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市农业局经济管理站审核,符合要求的,记入登记簿。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填写变更地块的名称和面积,并在证书上注明“变更”字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对其进行了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
承包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农村土地范围:农民合法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和国有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合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人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包权、监督权、处理权和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我国的法律中,有很多具有很高效力的证书。比如土地承包时,有相关的证明文件,是合法的证明。不同的证书有自己的发证机构。承包经营证和发证机关一般由承包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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