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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及费用(作品著作权登记)

版权登记(软件版权申请流程及收费)黑龙江发布2020-04-18 21:24:23

注册指南办理依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权国〔1994〕78号)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作品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因著作权归属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应当自愿注册。无论作品是否注册,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合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内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完整版本见附件。

注册指南处理方法

1.在线处理

网站:http://zwfw.hlj.gov.cn/(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注册材料。

注册机构在线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人现场领取注册证书。

在线处理方法:

①登录“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j.gov.cn/)②搜索“作品自愿报名”③点击“网上办理”④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材料(所需表格均可下载)⑤填写并上传后点击“提交”。

2.现场搬运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39号105室

申请人现场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登记机构接收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

制作注册证书

注册指南作品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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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指南所需的材料

可从“黑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

1.作品版权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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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3.作品样本,如果作品少于10页,提供纸质媒体,如果作品多于10页,提供电子媒体(光盘)。

4.作品描述(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原创性三个方面书写,附上申请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5.委托他人申请时,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作品自愿登记的权利保障

可从“黑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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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品自愿注册申请书

可从“黑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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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指南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

需要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后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充电情况

免费,不收费。

注册指南的联系信息

电话:0451-88622761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39号105室

附件作品自愿注册全版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作品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因著作权归属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应当自愿注册。无论作品是否注册,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合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内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第四条作品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作者、其他公民、法人或者享有著作权的非法人单位、专有权利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

1.经登记,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注册后发现重复注册。

第七条享有著作权的作者或者其他公民,以其身份证上的地址所在的辖区为准。共同作者和多个著作权人的,以委托登记人的管辖权为准。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管辖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管辖为准。

第八条申请作品登记时,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例如封面和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照片和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报名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时也应出示著作权人身份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独家所有人应提交证明其享有独家权利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的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审核后,由作品登记机关颁发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由登记机关根据本办法所附样品制作。登记机关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登记证书应当包含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的格式为题字:(地区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作品注册号不包括地区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每月向国家版权局报告地方作品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由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向社会开放。进入作品应填写进入登记表并支付进入费。

第十三条作品登记检验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音像制品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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