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乐空间

附判决书全文(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

二审被减为五年监禁(判决书全文)

今天上午9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资源二网二审法院公开宣判于欢故意伤害罪一案。

余欢二审判决

主审法官宣布了审判。

于欢出庭了。

之前报道过

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玉环案干警调查结果:

朱等人在警务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未能有效控制犯罪中心现场,将现场两侧人员隔离隔离。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罪上诉案。

于欢陈述了上诉的理由:

“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没有想到我们家是向吴学展借钱,而不是向赵荣荣借钱。我们口头上同意10%,但他们是高利贷。起初,警方的不作为没有被认定。吴湛等涉黑问题一审不予审查。”

6月19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罪一案将于23日公开宣判。

于欢案述评

2016年4月14日,苏父子被侮辱,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于次日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桓无期徒刑。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桓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徐锡玲、李欣欣等人、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7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桓案办公室公布了警方和人民调查结果:

经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民警朱(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带着执法记录仪来到冠县远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10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警告措施。鉴于现场人数众多,警力不足,他及时打电话请求增援。离开接待室中心后,他继续听取工厂知情人员的意见。朱等人在警务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未能有效控制犯罪中心现场,将现场两侧人员隔离隔离。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山东冠县处罚处理桓案的民警:

决定给予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在党内给杨军严重警告;与崇文派出所所长李延峰交谈;给予郭增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朱严重警告和党内行政降级处分;王斌和张现超分别受到警告。冠县公安局决定撤销对赵一鸣、宋昌然、郭启智的通报批评。

附:于欢案二审判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ZLME@xxxxxxxx@hot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立刻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