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最全面的总结)
最近在网上看到广州市税务局的房地产交易税率表,总结的很好,罗列的很清楚。除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大部分政策都是全国性的,大家可以收藏起来参考!
总共有四张表,即:
一、购买一手住房(买受人)相关税费计算表
二.(一)个人转让二手房相关税费计算表(双方)
(二)二手非住宅房产个人转让相关税费计算表(买卖双方)
三.企业间(买卖双方)二手房转让相关税费计算表
当然,这些计税表适用于不采用综合征收率的地区,对于采用综合征收率的地区可以忽略。
一、购买一手住房相关税费计算表
【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梁晶晶注】契税三线税率为3%,为广东省契税税率。其他省市应代替节约成本的契税税率计算,与以下契税相同。其他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是一致的。
二、二手(存量)住房转让相关税费计算表
【注】
1.我省普通住房标准为:单套住房套内面积小于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房屋平均成交价格的1.44倍。
2.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梁晶晶注】转让方两年卖房增值税政策与其他地区不同,其他地区免税。详情请参考我的另一篇文章:“个人买卖二手房要交哪些税?此外,各地对转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和税率不尽相同,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注】
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后,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后100%,
使用税税率根据增值税税率确定,税率表如下:
【梁晶晶言论】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都需要符合当地的规定。
三.企业间转让(出售)二手房税率表
【注】
1.以上清单仅为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税费。房地产转让方还需要从房地产转让中取得收入,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期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2.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
3.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后,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后。使用税税率根据增值税税率确定,税率表如下:
【梁晶晶注】关注不同的契税税率,关注非城市地区不同的城市建设税率。其他政策也一样。
[梁晶晶评论]
房地产交易的税务计算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和情况,非常麻烦。广东税务局的这些计税表可以给你提供一个指导。适用时,可以替代当地税率和征收率。
羡慕那些个人房产交易按综合征收率征税的地区,无论是税务公司还是税务公司都减轻了负担,省去了太多力气。遗憾的是,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有这样的政策。
以上来源:广州税务、税网、梁晶晶税务月报。
个人买卖二手房要交哪些税?
(晶亮纳税月安排)
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非金融朋友问我税务问题,十有八九他会问:个人买卖二手房要交什么税?今天,我把政策统一放在这里,以便你可以交叉核对。
卖方应纳税额
一、增值税
1.个人销售自建住房和购买2年(含)以上住房免征增值税;
2.个人购买不满两年的住房,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含贝尚广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适用税率(市区7%;5%在城镇;其他1%)
2.额外教育费:3%增值税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适用税率(本省规定的税率)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税率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
自然人出售的房屋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四.印花税
自然人出售的房屋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动词 (verb的缩写)个人所得税
1.能够提供房屋原值或者税务机关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计税价值将扣除房屋原值与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差额的20%;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的税额计征。按住房收入的1%~3%计算。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山西省规定是1%。
3.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生活唯一用房的,免交。唯一住房是指夫妻双方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拥有一套住房。
4.符合下列情形的,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或者扶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买方应纳税额
一、契税
1、个人购买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个人购买的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减按1%征收;
2.个人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唯一家庭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的,减按2%征收;
3、第三套及以上,按省规定的法定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二.印花税
自然人购买住房免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说明
出卖人转让主城区房屋一套,价值(含税)105万,面积95平方米。2019年购买时,购买价格(含税)84万元,契税1.2万元,无其他费用。买方名下没有房间。本次交易应付的税款如下:
[卖方]
不足两年缴纳增值税:105 (1+5%) 5% = 5万。
城市维护建设税:57% 50% = 17.5万。
附加教育费:53% 50% = 0.75万。
当地额外教育:52% 50% = 50万。
土地增值税:免征。
印花税:免税。
个人所得税:(105-5-0.175-0.075-0.05-84-1.2)20% = 2.9万元。
[买方]
契税按1.5%的税率征收(105-5) 1.5% = 15,000。
印花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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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各种税种的计税价值如何确定?
1.增值税:个人出售购买不满两年的房屋,应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全额”是指以不含税销售总价为基础计算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增值税。取得房屋时已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房产原值,计算转让收入时可扣除的税款不包括本次转让中已支付的增值税。
3.契税:契税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应征收增值税的房屋契税时,应先扣除增值税,再确定为契税的应纳税额)。
4.免征增值税的,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不从交易价款、租金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中扣除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税计税依据的问题(财税〔2016〕43号)
二、如何计算房龄?
1.个人购房时,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
2.“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开具日期。
3.纳税人申报时,如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注明的时间不一致,则按照“谁优先”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4.《通知》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个人出售通过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的行为。购买时间根据捐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购买时间确定,购买价格根据捐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原购买价格确定。个人需持其合法有效的捐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房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对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时间根据购房合同生效日期、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谁先来”的原则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政策样本。
来源:晶晶亮眼纳税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答复CPPCC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委员李* *:
你局在昆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昆明市商品住宅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已报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扣除不动产原购买价格或取得不动产时的定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其自建房地产的,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应当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至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其自建房地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作为销售取得的额外费用为基数,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应当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至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对2016年5月1日后转让自建房地产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销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为基数,按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不动产的,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屋外,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含自建)不动产时,销售金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对转让自建房地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以总价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出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已购房屋)时,以扣除不动产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自建房地产(不含自建房屋)的,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视同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免征增值税。
4.个人购买房屋不满2年对外销售的,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房屋2年以上(含2年)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以外的地区。
5.个人购买房屋不满2年对外销售的,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出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按销售收入与住房购买价格的差额,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2年以上(含2年)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6.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向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免费赠送礼品;对负有直接抚养或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或者扶养人免费赠送礼品;产权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四)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应纳税额,应当提前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计算的其他应纳税额,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契税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对于个人购买的唯一家庭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90平方米的,契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第二套改善型家庭住房,契税减按1%征收;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个人买卖房屋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动词 (verb的缩写)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说明
上述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个人买卖房屋的。对于非住宅房地产交易,截至目前,有权制定税收政策的全国人大、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不及物动词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居住房屋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根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部门起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具体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政策宣传,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回复中如有不恰当或不清楚的内容,请与我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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