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在中国是否适用)
太好看了|好吃。
“吃屎吧,你”,你很辣,
不过,港剧里还有一句流行的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软弱天真可爱的时候不懂事。明显被抓的嫌疑人很快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审判!为什么要不厌其烦地说这句话?!你看起来帅吗?
被迫指证自己。
一切都从沉默的权利开始。
早在1791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就规定: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都不能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
意思是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是“自愿”的,警察在讯问时可以选择不回答问题。如果不“自愿”,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证据。
不过,其实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警方很容易忽略这项修正案。因为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嫌疑人的供述又是决定性的证据,每一个有一点求生欲望的嫌疑人,在知道自己有这个权利后,都会选择保持沉默,从而导致警察陷入明明有罪却无法证明的冤枉境地。
直到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
1963年,一个叫米兰达的人在美国凤凰城被警察逮捕,理由是绑架和强奸了一个17岁的女孩。
然而,警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米兰达是罪犯。我们做什么呢
警方决定审问米兰达,希望用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证明米兰达就是罪犯。
米兰达也不负众望,完全不负警方的期望。他诚实地承认了自己被强奸,并在供词上签了名。
然而,米兰达的署名供词中也写了这样一段话:
我发誓,我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这一声明的,没有任何威胁、胁迫或以任何豁免权交换。并且我已经完全了解我的合法权益,知道我所做的任何声明都可能对我不利。
意思很简单,就是米兰达同意自己的供词不是警察胁迫的,她也知道自己说的话会给自己定罪。
这个证词,加上其他证据,证明米兰达绑架、强奸的罪名成立,判了她20多年。
事情没那么简单。按照电视剧的套路,米兰达根本不是一个撑不过两集的人。被判刑后,20多年的刑罚让米兰达变成了恶魔。
他委托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对他的证词是被迫的提出上诉,他不知道根据第五修正案他有权保持沉默。更重要的是,警方在审讯他的时候,并没有告知他自己的权利以及认罪所带来的后果。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比例推翻了州地方法院的判决,米兰达上诉成功。
判决书给出的理由是,在审讯嫌疑人之前,警方必须确保涉嫌嫌疑人知道自己有权保持沉默。如果嫌疑人不知道,警方有义务告知其权利。在米兰达的案件中,警方没有事先告诉米兰达,他不必回答警方的问题。即使米兰达签名认罪书上写着“不逼供”和“已知权利”,也不能证明米兰达知道自己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也通过米兰达案提出“米兰达警告”,规定警察在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准确、清晰地提醒被告人以下四项权利:
1.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察提出的问题;
2.如果你回答警察的问题,这些供词将被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3.可以请律师,讯问时可以请律师在场帮助;
4.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他指定一名律师。
为了防止口供等证据在法庭上失效,所有的工作都会白做,美国警方干脆把米兰达警告印成小卡片,每次抓到犯人就拿出小卡片读一遍。
经过这场官司,米兰达从一个普通的罪犯变成了司法史上有名的罪犯,被警察和学法律的人深深铭记。
而且,即使供词没有了,不屈不挠的凤凰警方还是找到了米兰达的女友出庭作证,米兰达被判了11年。
你认为这是故事的结尾吗?天真!
1972年,米兰达获得假释。为了谋生,他想出了一个主意——在米兰达警告卡上签上自己名字,以1.5美元的价格出售。
。
这是一个真正的商人。
中国人的沉默权
米兰达警告代表的嫌疑人沉默制度自1966年在美国确立以来,逐渐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香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为基础,也规定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这就是我们最熟悉的港剧警匪片中的帅气台词。
但是,大陆并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
本来,作为国家人权宪章核心内容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了沉默权。
中国还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
作为缔约国,中国本应实行沉默权制度。事实上,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虽然和米兰达警告相比不太全面,但至少和国际市场有联系。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但是,它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嗯,就是只要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的问题,而且知识与案件无关。
然而,嫌疑人如实回答的结果可能证明他有罪...这显然不符合《公约》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深绿色是《公约》缔约国,浅绿色是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国家,橙色是试图退出的国家,灰色是不是缔约国或签署国的国家。
米兰达警告比“不能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多了两点:一是嫌疑人知道可以请律师为其辩护;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犯了什么罪而如实回答的后果。
这主要是为了程序正义,让处于“弱势”一方的嫌疑人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种方式。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还有一点,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犯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是的,坦白从宽就好。在法官的量刑建议中,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程度减轻不同的刑罚。
问题是,“坦白从宽”能否保证程序正义,嫌疑人说的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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