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条件(五证房未完工怎么办)
房屋预售又称商品房预售、烂尾楼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约定,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并在未来某一日期拥有现有房屋的房地产交易行为。那么,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规定?
用户咨询:
商品房预售有哪些条件和规定?
四川荣华律师事务所袁婷婷律师解答:
商品房预售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纳,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抵押。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预售,真正的损失将是善意的购买者。
(4)根据预售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六)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境外销售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荣华律师事务所袁婷婷律师评析: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根据提供的预售商品房情况,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开发商品房预售时,应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应当符合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完成一定数量项目投资的条件。
律师袁婷婷于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秉承“依法守信,做有温度的法人”的执业理念,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始终坚持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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