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身心健康,保障企业正常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系统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或兼职员工)。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第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六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七条企业对女职工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第九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工作。
第十条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十一条公司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
第十五条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保障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对因工作需要防护的在职员工,应按规定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劳动用品不得无故用于,不得挪作他用。当你离开公司时,你必须归还劳动保险物品。在公司内部调配岗位时,要按照新的工种办理劳保用品的退换和增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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