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范本(餐饮特许连锁法律文件)
品牌加盟合作合同
总部(以下简称甲方):
受许人/店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中相关词语的定义
“公司运营技术资产”是指甲方为餐饮运营开发形成的统一独特的运营技术和一整套门店管理体系,包括管理体系(人、财、物)、产品组合、营销策略等。,以及统一系统的注册商品名称、商标、标志、店铺管理办法等。
“公司商标”是指甲方有权使用并授权他人使用的图形商标“”以及甲方经常使用的代表公司的标志、标记、标志、标签等商业符号。
“企业形象”是指乙方使用公司的经营性技术资产和商标,其统一性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获得信誉,在固定的统一形象下经营。
第二条甲方的技术服务项目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公司商标设立“”品牌加盟店,地址:路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1)开店前对乙方进行指导和培训。
1.对店铺所在商圈的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为店铺的整体CIS设计(企业识别系统)和装修提供规划指导;
3.为乙方相关人员(门店经理、财务、人事等)提供门店实习。).
(2)在店铺开业期间为乙方提供指导。
1.筹备、教育、培训和协助开展宣传活动;
2.开业期间,派工作人员留店进行辅导帮扶,所需留店人数及时间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开店后对乙方进行指导和培训。
1.不定期的巡回指导,指导内容:门店管理、商品质量管理、运营成本控制等。;
2.新产品开发和生产指导;
3.不定期分批对加盟店各岗位员工进行集中专业培训辅导。
第三条店面、装饰、招牌等的设计和维护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提供装修图纸设计方案,乙方的装修标准按照甲方的图纸和要求进行设计;
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外部招牌、店面及相关广告材料,或同意由甲方代为拆除,乙方对此无异议并承担拆除费用;
3.如外观标志、店面、内饰磨损或损坏,影响甲方统一品牌形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内按照甲方CIS系统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关于指定销售设备和货物的规定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乙方同意购买厨房设备、桌椅、餐具、员工服装、管理制度、专用调味料等。在其店铺内从甲方或其指定的厂家购买,而购买的其他设备必须经甲方批准并符合标准;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店内销售商品的种类和价格,也不得擅自增减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条菜品、商品、物品的购销用途
1.为维护店铺的共同形象,乙方店铺应遵守甲方规划的销售菜品、主食等食品的规定
2.为维护统一形象和食品质量,乙方承诺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生产厂家购买以下产品或物品:
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
专为甲方制作,必须在店内使用或销售;
必须考虑质量和环境保护因素;
必须用于维护特许经营的统一形象。
3.除上述产品外,乙方可根据价格和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方自行采购的原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疫和食品管理的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品牌负面影响的损失。甲方将视乙方违约程度收取3000-10000元的惩罚性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直接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柜面账户管理
1.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审计乙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2.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餐厅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或其收银台使用与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系统查看乙方日常经营情况。
3.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会计账簿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有权查阅乙方的会计账簿、凭证等。任何时候。如故意隐瞒或遗漏金额,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支付双倍赔偿,甲方有权选择按批准的额度收取使用费,直至合同终止。
4.甲方根据营业额提取品牌管理费,按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执行。
第七条形象维护
为维护店铺的共同形象,乙方承诺遵守以下几点:
1.店铺整体清洁度和经营质量符合甲方要求..
2.不销售法律不允许的商品。
3.店内员工必须穿甲方指定的服装..
4.客户投诉的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5.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务。
如发生上述事件,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严重程度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收取乙方3000-10000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改善,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第八条广告和促销
1.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开展大众媒体推广活动,乙方在活动期间应全力配合,接受甲方对广告和推广活动的指导和建议。
2.当乙方需要单店进行促销活动时,所有广告和活动计划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后才能进行。
3.广告和促销费用的分配:
乙方单店进行广告推广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
区域广告推广活动由区域内所有店铺共享(按经营面积比例)。
全国性广告推广活动由全国所有门店共享(按营业面积比例)。
4.乙方无条件同意放置、展示或张贴各种宣传资料,宣传甲方信息。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
2.签订合同时,乙方应支付合作意向保证金5000元,并在一周内(扣除已付保证金后)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3.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及时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将以乙方自愿放弃本合同为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
4.无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中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乙方退出合同等行为,事实上导致本合同终止或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定金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5.如乙方在未开设“”品牌加盟店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后,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将没收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6.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乙方未违约并拆除其与甲方有关的店铺招牌、工作物品及其他商业符号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如乙方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等费用),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条特许经营和品牌管理费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特许权使用费3万元
2.本合同执行期间,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运营技术资产以及接受甲方技术指导、营销计划、平面设计等而支付给甲方的费用。被称为品牌管理费。
3.品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每月按其店铺上月单店营业额向甲方支付费用,并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
4.乙方月营业额低于10万元的,甲方以10万元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费用。
5.如乙方未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按时提供上个月营业收入报表,甲方有权按每月1万元定额收取当月品牌管理费,乙方不得拒绝。
6.乙方须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品牌管理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汇款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乙方应按逾期日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如果乙方拖欠超过两个月,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统一采购的支付结算
1.乙方应在每周二之前将与甲方最后一周的付款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如果乙方拖欠甲方两周的货款或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累计超过2万元,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乙方应在一周内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甲方认为其每月向乙方供货已超出2万元范围,可要求乙方另加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以其他方式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反对。
第十二条逾期付款违约金
1.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特许经营费、履约保证金、品牌管理费、月付款、广告费及其他应付费用,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1%,直至全部付清。
第十三条店铺选址和区域保护
1.甲方给予乙方的商圈保护范围为1000米(保护范围以乙方店铺为中心,半径1000米)/或XXX区/县/市。
2.乙方被视为甲方在乙方现有门店商圈保护范围内的品牌代理商;在乙方商圈保护范围内,乙方可设立自己的分店或允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另设分店,店铺品牌管理费70%归乙方所有
3.在乙方现有门店商圈保护范围内增设分支机构的,还需根据本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向甲方支付1%左右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开店准备
1.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并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铺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
2.甲方负责乙方店铺装修图纸的设计,乙方承担或委托甲方承担装修施工费用。
3.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时间表,甲方将安排筹备团队人员协助乙方开店。
4.开店筹备组成员主要包括:项目经理1人,项目客服1人。
5.筹备小组的时间、人数和撤离时间由甲方视开店时间表和开店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6.筹备组工作人员的任务:协助乙方做好人员招聘、培训和开店准备工作。
7.开店筹备期间筹备组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福州以外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如果甲方为乙方店铺指派的员工来自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培训的分店,则这部分员工的薪酬水平由甲方根据其连锁体系内的薪酬体系,并适当考虑乙方店铺当地的实际薪酬水平来确定。
部分员工到乙方店铺的差旅费由乙方承担(搬迁);
当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铺时,乙方店铺负责人应在乙方认可并接受后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到达乙方店铺后,部分员工将正式成为乙方店铺的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承担其安全责任。
9.乙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收银员、厨房操作工等。)到甲方进行实操培训,甲方将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提供员工餐食(甲方按每人15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餐费),食宿、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0.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规定乙方的开店准备期为40天,时间从乙方店铺进店装修时算起。在此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店做准备。如果乙方店铺筹备期超过40天(除甲方原因外),甲方将按逾期每一天300元/人/天收取筹备人员工资,以弥补店铺延迟开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开业后人员调动
1.乙方店铺开业后,如需人员,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店铺调配人员,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被调动员工月工资的1.5倍作为培训费;该员工产生的差旅费由乙方店铺承担;同样,乙方店铺人员经甲方同意由甲方调动的,甲方按员工月工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乙方店铺培训费,该员工产生的差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2.乙方门店不得私自聘用被甲方分公司(直营店或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及未经分公司(班组长级以上)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向乙方收取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门店员工的聘用
1.乙方应照顾乙方店铺聘用员工的选聘、聘用、工作时间分配、管理、轮休、休假、辞退、养老金、工资、代扣代缴税款、员工福利、离职和退休等,并遵守政府颁布的相关劳动法,但工时应按照甲方的专业建议,以保持良好的服务质量和餐厅形象。
第十七条商品的销售价格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
2.乙方拒绝按前款销售价格销售商品的,必须提前十日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甲方将有权根据乙方店铺的具体情况,为维护店铺整体形象、商品品牌形象和市场交易秩序,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八条供货、退货和付款条件
1.乙方所需货物可由甲方或其他方提供。但为保持商品质量,由甲方指定的独家制造商供应的商品不得向其他方采购。
2.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订货物时,应填写订单要求的材料、规格、数量和预定交货日期,签字后传送给甲方,并先自动汇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3.正常业务流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前下单,并保证累计订单金额(未付款部分)不超过2万元。如果乙方订购的货物因这一因素而不能及时到达,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货物交付时,乙方验收人员应对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单据进行当面验收,核实无误后收货。货物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发现交货单据和货物在数量、质量或价格上存在问题,应在货物交付后两天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十九条公司的商标、业务技术资产及其使用限制。
1.乙方承认公司的经营性技术资产属于甲方,具有特定价值,受法律保护。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以在其特许经营店内正常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标签以及标明这些标志和标志的招牌。
3.乙方不得在其店外使用经甲方同意乙方店铺在本合同中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刷公司商标,同时不得在“公司商标”的注册范围之外使用“公司商标”。
4.乙方在其店铺内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以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下列行为: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性技术资产的行为;
将公司的经营技术资产披露或传输给第三方,但将公司的经营技术资产传授给其员工用于乙方店铺经营及甲方特别指示的除外;
乙方模仿、复制或为第三方复制或协助第三方模仿、复制或复制公司的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第二十条守法与法律责任
1.乙方店铺开业前必须办理政府规定的各种证件;店铺开业后,依法缴纳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乙方店铺为独立核算单位,独立纳税)。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因违反政府法律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店铺一切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行为影响甲方及其他分支机构正常经营状况,甲方可对乙方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或直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独立当事人
1.本合同双方为独立当事人,乙方无权代表或代表甲方行事,乙方店铺的员工(包括乙方店铺开业时甲方为其指派的员工)非甲方员工或代理人,甲方对乙方的劳动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的技术指导下独立经营,并独立承担一切对外责任。
3.如果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涉及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全额支付甲方为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及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密义务和禁止竞争
1.乙方无权擅自将甲方的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或将甲方的经营技术资料复制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文件和公司的经营技术资产,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3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并要求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在本合同期限内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授、提供咨询服务或聘用、从事或合作经营类似餐饮行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乙方(包括负责人、股东及员工)因此获得的利益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归属于甲方,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间)。
3.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的操作技术手册等文件归甲方所有,借给乙方,乙方必须保管,并在合同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4.乙方应具有与其员工、用户和绩效助理相同的竞业限制和保密规定,并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
5.如果乙方的员工、用户和演出助理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将其索赔转移给甲方行使,由此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和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6.该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甲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协助乙方完成开店准备工作。
2.乙方店铺开业至合同期满期间,甲方将根据店铺实际经营情况,安排技术和管理人员对乙方店铺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审核和辅导,及时纠正店铺存在的问题。但乙方应在店内为甲方导师提供住宿,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3.不断完善技术和管理体系,不定期推出新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更新的需要。
4.不定期召开厨房会议或去乙方门店为其厨师提供技术培训,使乙方门店人员的技能不断更新。
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人员时,甲方在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帮助甲方调配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维护、巩固、提升公司形象,积极组织、参与、配合甲方品牌推广活动。
2.甲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事件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形象或声誉的事件,应及时如实告知甲方。
3.乙方应将上月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如实传真给甲方,接受并配合甲方的财务审计。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不得违约。
5.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忠实履行义务,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实现双赢的目标。
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忠实、诚信地履行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2.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3.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未按附件承诺支付款项的行为,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并根据违约情况向乙方收取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改善,则视为新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加倍支付违约金。
4.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明确的处罚,则按本条款的规定处理。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悔过程度和补救措施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
本合同可由双方协商变更。
二.合同的正常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2.合同到期时,双方不打算续签。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本条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
4.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三个月前申请解除合同,并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和批准
5.为了本合同的正常解除,双方应充分协商,任何一方均不承担另一方的任何损失。
6.如因上述四种因素导致合同正常终止,甲方应在合同正常终止后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事先报甲方批准,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合作。
四.单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或者停止其行为。如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改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忠实执行甲方提出的改善业务的建议和指导。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
3)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直接通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3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1)应付甲方的各项应付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
2)假冒甲方商品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对信息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的活动。
3)未按本合同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限制。
4)擅自转让公司技术资产、设备等。未经合同规定,到其他地方经营或者使用的。
5)擅自与第三方签约,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或私人行为,致使甲方权益受到损害。
6)利用经营场所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7)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批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8)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门店的形象和商誉。
9)乙方一年内被甲方处罚三次以上的。
10)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的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限期改正,但乙方拒不注意或虽经改正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3.乙方单方面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2)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专职业务协议
乙方自行担任店铺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留店专职经营。建议负责人持有店铺10%以上的股份,此人必须经过甲方批准..全职运营的定义如下:
1.不要在其他公司工作(包括全职和兼职),无论职位如何。
2.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
3.不得经营其他公司或向其他公司提供咨询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确认事项
1.乙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有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并受本合同约束。
2.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双方的关系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使用自有品牌和开发并逐步完善的业务技术,帮助乙方尽可能成功地经营,但甲方不能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达到一定程度,也不能保证乙方盈利。开店后,乙方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盈亏自负。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对此已有足够详细的了解。
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使用公司商标,因自身经营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当甲方因乙方的这一行为被索赔时,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索赔。
第二十九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年。 自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起,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续签合同时,履约保证金和品牌管理费会按照当时收取的标准进行调整,但甲方会给乙方更优惠的价格,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会自动转为新签合同的保证金。
2.在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前或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不得以公司相同或类似商标装饰门面或开展业务,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
3.任何一方拟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均可无债权债务解除合同。
4.乙方增建门店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开业;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设立补充文件,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期满前,乙方如需续签合同,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履行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7.本合同一项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8.乙方店铺开业后,如营业执照上的店长(店铺法定代表人、店长)与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不一致,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店长应在店铺营业执照签发后一周内签订本合同, 并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与乙方共同承担本合同中的全部法律责任,如乙方店长拒绝签署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店铺负责。
9.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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