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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就是酷刑吗?(五虐之刑)

五刑(是“五刑”酷刑吗?)

古人常把军事刑与军事刑相结合,“刑从兵来”,“一兵用于重刑”(《汉书·刑法志》),军事刑也是同样的制度。在古人眼里,战争和刑罚或者刑法是一回事,本质上是一样的。战争是一种集体行为。为了胜利,我们需要严格的纪律和严格的法律来约束每个成员的行为。然而,舜却命做学问,用五刑讨伐外族,惩治内奸。石既是一名司法官,又是一名军官。

在反复使用的过程中,犯罪暴力逐渐系统化,从士兵身上分离出来,成为和平时期主要使用的只能对人体造成一定伤害的手段。它是刑罚的借词,“刃,执,刑也”(纪昀唐云),刑罚会留下伤口和伤疤,所以周朝常把刑和杀称为“五刑”的总结。

五刑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五种主要刑罚的总称,从最初形成到完善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五刑”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据说是黄帝时期东夷首领蚩尤、苗人发明的“虐五刑”,即“蜀、楚、傅、李”(刑)。

于灭三苗后,吸收三苗的“旧五刑”刑罚体系,延续为“墨、何、伐、宫、君”五刑。割耳朵的惩罚是在军队里实行的,新增的惩罚是砍腿或者敲膝盖骨。

另一方面,《国语·鲁玉尚》总结了刑罚的方法,包括五种刑罚,即士兵、斧头、刀锯、凿子和鞭子。早期的五刑是肉刑和死刑,这在汉文帝之前很常见。出狱的囚犯已经习惯了跟随。与夏杰、商周等前代相比,刑讯逼供是一个历史进步。金代“死、纳、成、立、赎”为五刑,形成了隋唐五刑的开端和过渡。北朝后期,北齐以“死、流、忍、鞭、棒”重新命名五刑,北周由忍改为囚,隋朝改为鞭笞,以“死、流、囚、棒、鞭”重新定义五刑。唐朝采用,由轻变重,将五刑重新定义为“卍、杖、徒、流、死”。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除了五刑之外,还有其他的刑罚,不能概括当时所有的刑罚。此外,除了法定刑之外,法院内外还使用了许多法外刑罚。

直到清朝新刑法颁布,才确立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拘役五种刑名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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