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全集)
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三会”制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成员大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章程行使部分(或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审议、修改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成员;决定成员的出资标准和增减出资额;审查机构的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批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经营报告;决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财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决定管理人员的人数、资格、报酬和聘用期限;听取主席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的报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组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组织会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确保机构财产的安全;接受、答复和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继承、除名、奖惩;决定本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免;履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的职责: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监督代理机构的生产经营,负责代理机构的财务审计和监督;监督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监督报告;向董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问题和改进建议;提议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会议;履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应达到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在选举中作出决议,应当经本会全体会员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理事会的投票应为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本会“第三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董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XX县ZZ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会员制管理系统
第一条为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参加、自由离开合作社的原则,规范会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从事畜禽养殖的公民,均可利用和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和遵守本社章程,并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社理事长(或理事会)申请加入本社。
第三条合作社成员管理程序:
(1)填写《XX县加入ZZ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表》;
(二)提交书面申请后,理事会应当在一周内作出答复,并对委员(或委员组)进行说明
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3)会员加入本社后,持有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印制的会员卡;
(四)成员加入合作社后,享有合作社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五)成员加入合作社后,必须履行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不足20人的,中可以有一名从事畜禽饲养和接收的群体成员;会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五条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社员享有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度。
第六条本合作社成员接受合作社养殖技术服务的指导,按时参加活动,按时完成本合作社约定的任务,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各理事、监事(或社员代表)按分工联系社员,上传、分发信息,为合作社养殖生产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经营有序。
第八条合作社遵循“自愿入社、自由出社”的原则,社员可以自由退出。
合作社。想退出俱乐部的会员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想退出俱乐部的团体会员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六个月提交,然后才能办理退出俱乐部的手续。
第九条合作社退出的管理程序:
(1)填写《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退出申请书》;
(2)退休会员的会员资格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已终止会员资格的会员在终止会员资格前分担协会的亏损和债务;
(3)如果成员资格终止,应在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成员账户中记录的出资额和共同储备基金份额。如有经营盈余,按章程规定返还相应盈余收入;如有经营亏损,扣除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四)会员资格终止前与本会签订的业务合同继续履行;
(5)退休会员需上交并收回《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会员证》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章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加入本社,填写《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加入申请表》,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本社手续,继承被继承人及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撤回处理。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及时收回离开本社、死亡或者被开除的社员的会员卡,并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XX县ZZ水产养殖合作社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参与、自由退出的原则,规范会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按照“社员(或社员代表)会议决策、董事会实施、监事会监督、社员团结协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第三条会员大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的选举、决议和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会员大会的内容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通过举手、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民主选举。
第四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董事长主持,研究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制定方案提请会员审议;所有需要表决的事项都应通过表决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管理人员和合作成员的监督检查办法和方案,提出问题和建议的内容、方式和回应要求。监事会在书面提出质疑时,有权书面通知被质疑对象停止该行为,待答复通过后方可解除;对质询对象答复的解释不清,或者拒不改正的,根据质询的大小和质询对象,提交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表决解决。
第六条本社根据合作社及其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农业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合作社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相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等。,努力实现生产和技术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合作社每年应当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社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指导、咨询和集中培训。
第八条全体会员每年至少集中学习培训一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每年至少集中学习两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第九条合作社培训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组织培训与其他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现场会培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每年组织会员有目的、有计划地交流技术经验。通过技术经验的交流,取长补短,促进会员技能的全面提升。
第十一条学习培训应当“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出勤、有笔记、有考试、有奖惩。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系统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监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做好财务收支、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簿、存款日记账和合作社的资金收支、账户转账和取款。支票和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来源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和公益金,由各会计年度盈余、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贴资金、他人捐赠和其他资金提取。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会计账簿,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核算;所有收入都将纳入账户核算,不允许账外账;专用收据用于业务,不得隐瞒收入。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坚持“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的原则,一切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日常管理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合作社的费用由董事长审批,较大的支出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查。原始凭证必须由经理、批准人和董事长签字后才能记录。集体批准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或者形成的决议副本记入账户。
第八条合作社的支出范围和顺序: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技术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费用;机构的运营费用;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其他费用;从社会剩余分配中提取的风险与发展基金;合作社每年的经营盈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投资或交易金额的比例返还。
第九条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在办公室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第十条董事会收到合作金融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应组织召开由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和成员代表参加的董事会扩大会议,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盈余公积金。储备基金按可分配盈余的15%计提。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转换为成员股份。如有累计亏损,先弥补亏损,再将亏损冲抵后的公积金余额用于扩大生产或转为社员股金。
(2)提取公益金的10%。用于会员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文化、福利、生活互助。
(3)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经上述分配后的盈余不低于60%,按出资额或交易(金额)返还成员,成员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捐赠形成的盈余公积将退还会员。入社不满一年的会员,将根据会员实际投资时间按比例和时间段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其他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系统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档案管理,促进合作社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档案安全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社的档案工作,并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三条合作社档案包括:
(一)合作社章程、各种内部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社员出资清单、名册等资料;
(2)合作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三)合作社成员、成员团体和工作组织的请示报告、合作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国外经验交流材料、成员来信来访、交换的各种文件材料;
(四)合作社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
(五)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专业信息;
(六)合作社签订的各种合同和协议;
(8)新闻媒体报道合作社手稿等有价值的材料。
第四条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办理相关手续后的最终资料,以确保本社原始资料和文件完整、安全、保密、好用。
第五条归档材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归档备案”制度,即季度收集整理期为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归档备案期为每年2月。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期间,专职档案员从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原始材料,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归档保存。专职档案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文件的归档管理制度进行归档整理。
第六条所有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真实、规范统一,遵循文件形成规律,科学分类、编目、登记、装订成册,并存放在专用柜内,专人管理。
第七条档案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注明借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原因、借阅内容和借阅期限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直接借阅非涉密档案。因为工作需要,如果本社其他成员需要借阅档案,我会提出申请,非涉密档案由理事会成员审批;借阅涉密档案须经董事长批准。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读,不允许再次借阅。俱乐部外的人借用的所有文件都要经过董事长的批准。
第八条查(借)档人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则,保持档案整洁、完整,不得涂改、圈划、绘制、替换、丢失档案。注意安全和保密。对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重要和珍贵的文件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复制、出借或者遗失。
第九条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销毁后,档案管理员将对其进行清理,并撰写书面销毁报告,提交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销毁的档案,由档案员认真核对,经批准的档案销毁报告和拟销毁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销毁档案时,监事会成员必须监督销毁并签署销毁登记表。
第十条档案保管员离职后应编制交接清单,交接人、接收人、监督人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社会事务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合作社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体现民主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监事会根据本社会的实际情况、政策法规和成员要求,提出社会事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第二条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后,将根据披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并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公共档案备查。
第四条社会事务公开的内容: (一)本社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情况
情况;成员和理事会讨论决定的执行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二)合作社的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债权债务情况。(三)成员资格、退出和开除成员资格;就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而言,风险发展基金、国家财政支持资金和其他捐赠被量化到成员的个人账户份额;与成员合作社的交易金额(数量);成员的剩余分配等。(4)国家对我们社会的支持,收入和支出,使用和管理我们社会收到的其他捐赠。(5)公务活动的支出和工作表现。(六)成员普遍关心并要求披露的涉及本社成员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社会事务宣传形式: (一)宣传栏宣传。在合作社办公室设立社会事务宣传栏,逐一公布宣传事项,并设立意见箱。(2)公开会议和公开信。通过召开会员大会,分发社会事务宣传资料,宣读宣传内容进行宣传。合作社定期发布成员公开信,披露成员应该知道的事情。(3)填写向公众发放会员卡,并及时填写发放和公布情况,但不得代替公众栏。
第六条社会事务公示时间:基本社会事务每季度末公布,每年定期公示四次。财务披露每月公开一次。会员卡向公众发放,一般一年一次。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告。
第七条政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和受理会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作出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7日内答复。超过半数的委员不同意公开社会事务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未按规定期限公开社会事务的,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骗会员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进行打击报复的,可以建议理事会解除责任人职务,并按程序从名单中除名;对在社会事务公开中发现的挥霍、挪用、挤占、侵占合作财产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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