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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实施(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焦化行业标准条件》。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备行政审批的优势和强制性,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28号

为进一步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焦化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焦化行业标准条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1日

焦化行业标准条件

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和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标准条件。本标准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标准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一般规则

(1)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包括常规焦炉、半焦炭化炉和热回收焦炉。

常规焦炉是指将炼焦煤与空气体隔离并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原料气,并配有气体净化和化工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的单独的炼焦室和燃烧室。装煤方式分为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炭化炉(以下简称半焦炉)是指将原煤低温炭化成半焦和原料气并配有气体净化的生产设备。加热方式分为内部加热和外部加热。

热回收焦炉是指在焦炉室微负压下运行,机械捣固、装煤、出焦、回收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分为立式和卧式。

(二)焦化生产企业自愿提出规范性公告申请。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经核查后予以公告,相关政策可优先支持。

(3)申请规范性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二、工艺和设备

(4)主要设备。焦化生产企业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常规焦炉和半焦炉应同时配备煤气净化利用设施;热回收焦炉必须同步配备热回收设施;钢铁企业的焦炉必须同时配备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具体设备要求如下:

1.常规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公布前建成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 4.3m,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3.8m;放行后,顶装焦炉室高度≥ 6.0m,捣固焦炉室高度≥ 5.5m

2.半焦焦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布前建成的半焦焦炉产能必须≥7.5万吨/年,发布后建成的半焦焦炉产能必须≥ 10万吨/年。

3.热回收焦炉:热回收焦炉的煤饼体积必须≥35m。

(5)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改造、升级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6)环境保护设施。

1.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时支持煤(焦)储存、煤破碎(筛分)、装煤、推焦、(干)熄焦、焦炭筛分、焦炭运输和硫酸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污染源应按照环保要求配备脱硫或脱硫脱硝装置。

2.焦化生产企业必须支持废水处理设施建设。

常规焦炉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2)支持初期雨水收集装置、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罐(池)建设。

半焦(兰炭)企业的氨水循环池和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并应建事故储罐(池)和初期雨水收集装置。生产废水处理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的处理方法。

3.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时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和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装置。

4.焦化生产企业的循环氨泵应有可靠的应急电源或其他应急措施。焦炉煤气事故排放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

5.规范排污口建设。焦化生产企业的主要污染源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连接。

(7)环境管理。

1.焦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期完成环保验收。

2.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3.焦化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做到达标排放。以及京津冀、长三角、魏奋平原等重点区域的焦化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专项排放限值。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各类固体废物的贮存、转移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有效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

4.焦化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应当落实减排措施,达到减排目标。

5.焦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范进行自我监测,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监督监测。

6.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四.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8)焦化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9)焦化生产企业能耗必须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耗限值》(GB 21342)、《兰产单位产品能耗限值》(GB 29995)规定的准入值,即顶装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2 kgce/t,捣固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7 kgce/t。

(10)焦化生产企业要注重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取水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第30部分:焦化》(GB/T 18916.30)规定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的取水定额,即常规焦炉每吨焦炭的取水≤1.4m,热回收焦炉的取水≤0.6m,半焦焦炉的取水≤ 0.7m

动词 (verb的缩写)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十一)焦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十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焦化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十三)焦化生产企业要规范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使用化学品的岗位技能培训。

(14)近两年焦化生产企业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15)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规范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不及物动词产品质量

(十六)焦化生产企业的主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焦炭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冶金焦GB/T1996,半焦(蓝焦)GB/T 25212,铸造焦GB/T8729。

七.社会责任

(17)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并按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费和社会保险费。

八.声明和公告

(18)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符合标准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申请。申请人应当编制《焦化行业标准条件申请报告》,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地方焦化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单位应当根据标准条件要求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0)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标准条件要求的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一)规范企业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公告。

九.补充条款

(二十二)本规范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要求为准。

(二十三)本规范自2020年6月11日起实施。2014年3月3日公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信部公告〔201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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