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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发布(剧毒化学品名录)

剧毒化学品名录(公布《中国严格限用有毒化学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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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新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增加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汞问题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条例》(国办发〔1994〕140号)及国家税则项目和海关商品编号调整现予以公布。 凡进出口上述清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根据本公告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进口(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书》。进出口经营者凭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使用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公告》(2018)(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17年第7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清单(2020年)

2.《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解读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解读

生态和环境部

商务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直属海关。

生态部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2

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办理说明

一、注册条件

(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的化学品和进口清单中的相关修正案

进口用途应符合《生效公告》(环境信息资源和网络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和《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2)进口清单中受《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2.如果出口国不是《汞问题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的缔约方,该非缔约方应提供证书,证明出口的汞并非来自不符合《汞公约》要求的原生汞矿或氯碱设施退役期间产生的汞。

(3)《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的化学品和进口目录中的相关修正案

1.进口用途应符合中国规定的允许用途(多氯三联苯除外)。

2.如果你进口多氯三联苯,你应该办理新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

(二)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进口合同。

(三)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所控制的化学品列入进口清单的,应当提交进口化学品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仅用于可接受用途或者特定豁免用途的证明材料。

(4)将《汞公约》控制的化学品列入目录进口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进口化学品在生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仅用于许可用途的证明材料;(2)如果出口国不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应提供进口汞来源的非缔约方证明;(3)符合《汞公约》要求的进口用途数据信息。

(5)对于《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及进口目录中的相关修正案所控制的化学品,应提交符合注册要求的证明材料。

(6)如果不是第一次进口,应提交前一批的进口、流向和用途。

三.接受单位

受理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申请人可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出具进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进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六,结果公开

登记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七.事后监督

化学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如实记录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环境部将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人应提供台账。

附件3

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办理说明

一、注册条件

(1)《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的化学品和出口清单中的相关修正案

1.出口用途应符合《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84号公告)和《禁止生产、流通、使用、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10号公告)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如果进口国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还应满足进口国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2.如果进口国不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它应提交年度证书,证明它将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环境排放,遵守关于减少或消除库存和废物排放的条例,并确保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废物。

3.如果进口国是《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出口不受《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管制的化学品,进口国(外国缔约方)应确认收到出口通知;《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所管制化学品的出口应按照《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所管制化学品的出口》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出口清单中受《汞公约》控制的化学品

1.出口用途符合《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38号公告)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如果进口国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它还应满足进口国根据《汞公约》允许的用途。

2.如果进口国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应出具书面同意书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汞公约》允许的用途。

3.如果进口国不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应出具书面同意书,证明其仅用于《汞公约》允许的目的,确保遵守《汞公约》关于无害环境临时储存的规定,确保遵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准则的规定,并采取措施确保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3)《鹿特丹公约》控制的化学品和出口清单中的相关修正案

如果进口国是《鹿特丹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则应满足进口国就出口化学品向公约秘书处提交的答复中的相应条件:

1.如果对公约秘书处的进口答复是不同意进口,则不得出口;

2.如果对公约秘书处的进口回复是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则应满足其提出的特定条件;

3.如果进口国没有向秘书处提交答复,它应确保该化学品在进口时在进口缔约方登记为化学品;或有证据表明该化学品已在进口缔约方境内使用或进口,且未采取任何管制行动予以禁止;或者出口商已通过缔约方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明确同意,并已获得该同意。

二.申请材料

(一)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

(2)出口化学品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汞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要求的声明和证明。

三.接受单位

受理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申请人可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根据《鹿特丹公约》,环境部向进口国发出了出口通知,并收到了答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出具出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出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时限

出口放行单登记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结果公开

登记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七、出口资料应附后。

根据《鹿特丹公约》的要求,出口商在出口《鹿特丹公约》控制的化学品和清单中的相关修正案时,应贴上标签,并附上安全数据表,其中包含国际公认格式的最新信息,以确保充分提供关于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风险和/或危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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