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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低于10万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免税)

小微企业免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部分,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季度末)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始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额的50%以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已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调整为“不超过200人”为“不超过300人”,调整为“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若投资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投资满两年且符合本通知要求及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前两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两年,且符合本通知及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普惠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的重大意义,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责任,并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不折不扣抓好落实。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度,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切实享受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各方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建议,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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