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案(杭萧公司怎么样)最高人民法院2019-08-21 18:12:53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浙江杭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基金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向钢结构的改造。
2007年1月31日,时任杭萧证券办公室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获悉,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合同。2月12日,从别人那里得知此事的杭萧公司证券办公室原主任陈宇星打电话给罗询问合同进展情况。罗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自己所知道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某。当晚,陈将从罗处得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来源,告诉了与他合作炒股的,并于2月13日下达了买入杭萧股票的指令。2月13日,航晓公司与中国基金公司草签“安哥拉项目”框架协议。罗再次向陈透露,合同已经草签。随后,陈将从罗那里得到的信息告诉了王,并指示他以2月14日的跌停板价格买入其在杭萧股票账户中的全部资金。2月14日,罗将公司开协调会的详细情况和次日发布的公告泄露给陈,陈通知王,并指示王继续持有杭萧股份。3月15日,,陈从洛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对杭萧公司进行调查,于是将情况告知王,并指示其第二天卖出杭萧股票。3月16日,王按指示将杭萧股份696.1896万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
2008年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宇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宇星、王向东的违法所得4037万元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追缴上缴国库。陈宇星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背景
被称为“中国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中国非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影响和意义
法院的判决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严厉打击证券犯罪的态度,对想要人以违反证券交易基本原则的手段追求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浙江杭萧案
撰稿:瑜伽|编辑:陶成(实习)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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