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强制性条文汇总)
5.1.1房屋按平面布置进行设计,每栋房屋设置卧室、客厅(厅)、厨房、卫生间空间等基本功能。
5.3.3厨房应配备洗涤池、书桌、炉灶、抽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场所。
5.4.4卫生间不宜直接布置在低层居民的卧室、客厅(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客厅(厅)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10米,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坡屋顶的卧室与客厅(厅)间作空时,至少一半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10米
5.6.2阳台栏杆必须设计成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立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摆放花盆时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杆或栏杆净高不得小于1.05米;6楼或以下;七层及以上不应小于1.10米
5.8.1窗外无阳台、无站台窗。当窗台离地面净高小于0.90米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当楼梯间、电梯间等共用部位窗户外无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地面和地面净高小于0.90米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米且朝向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小于1.05米
6.1.3外廊、内天井、主顶等空附近栏杆净高在6层、6层下不小于1.05米,7层及以上不小于1.10米。必须修建防护栏杆,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立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摆放花盆时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对于10层以下的住宅,当住宅单元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意一套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住宅单元每层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6.2.2对于10层及以上、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意一套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住宅单元每层应有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6 . 2 .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层住宅单元应有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朝向疏散方向打开。
6.3.1楼梯台阶净宽不应小于1.10米,不超过6层的房屋,一侧有栏杆的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00米。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米,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米..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米..楼梯水平段扶手长度大于0.50米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米,楼梯栏杆立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6.3.5当楼梯间净宽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儿童攀爬和滑动。
6.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安装电梯:
七层及七层以上房屋或住户的入口层高度超过室外设计地面16m时;
2.底层为六层以下房屋或六层以下房屋,用作商店或其他房间时,房屋入口层高度距建筑物室外设计层超过16m
3.六层及以下房屋首层楼层为立空层或储空层时,住户入口层高度距建筑物室外设计层16m以上;
4.顶层为两层复式公寓时,跃层不计算层数,顶层入口层高度距建筑室外设计地面16m以上。
6.4.7电梯不应布置在卧室旁边。受条件限制时,电梯必须布置在客厅旁边,应采取隔音减振的结构措施。
6.5.2位于阳台、外廊、开放式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物体坠落伤人。
6.6.1七层及以上的房屋,应对以下部分进行无障碍设计:
1栋楼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车大厅;
4公共走道。
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入口处设置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坡度
3轮椅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轮椅推拉门可和平开启,门把手一侧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轮椅通道的门扇应配备视镜、水平把手和关门把手,门扇下方应安装高度为0.35米的门护板;
6门槛高度与门内外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0.015米,应采用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米,七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米
6.6.4轮椅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米
6.7.1新建房屋每套应配备信报箱。
6.9.1卧室、客厅(厅)、厨房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等措施,各项指标要求不得降低。
6.9.6乙类防火门应设置在直接居住单元的地下建筑和电梯入口处。严禁利用地下车库的建筑物和电梯进行自然通风。
6.10.1居住建筑内严禁设置储存和使用甲类、乙类火灾隐患的商店、车间、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环境卫生污染的商店、车间、娱乐设施。
6.10.4居民公共出入口和附属公共建筑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每套公寓至少要有一个能获得冬季阳光的客厅空。
7.1.3卧室、客厅(厅)、厨房应有直接自然采光。
7.1.5卧室、客厅(厅)、厨房采光窗的窗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7。
7.2.1卧室、客厅(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间房屋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卧室和客厅(厅)的噪声水平应符合下列要求:
1.白天卧室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客厅(厅)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家用墙壁和地板的空隔音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隔卧室和客厅(厅)的隔墙和隔墙地板,空声学隔音的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住宅使用的楼板空,空声学隔音的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7.4.1房屋的屋顶、地面、外墙和外窗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水侵入室内。
7.4.2房屋的屋顶和外墙内表面不应在设计的室内温度和湿度下结露。
7.5.3住宅建筑室内空空气污染物的活性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要求。
表7.5.3住宅室内空空气污染物限值
8.1.1住宅建筑应配备室内给排水系统。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配备供暖设施。
8.1.3居住建筑应配备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配备家用水表;
2有集中供热系统(集中空)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当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家用燃气表;
4当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家用电能表。
8.2.1住宅建筑内各类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8.2.2家用管道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兆帕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开设置。排水管不得穿过卧室。
8.2.10无存水弯、不透水地漏的卫生洁具与生活排水管连接时,应在排水管下方设置存水弯;带水封的存水弯和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毫米。
8.2.11室外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污水泵用于集水设施的排水。
8.2.12用再生水冲洗厕所时,再生水管和预留接口应有明显标志。安装洁厕器时,洁厕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间水管连接。
8.3.2除电力和供电政策支持充足,或建筑所在地区不能使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居住建筑不宜设计直接电采暖作为室内采暖的主要热源。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温度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道、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在住宅集中供热设计中,应计算各房间的热负荷。
8.3.6有采暖系统的普通房屋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8.3.12使用用户型燃气采暖热水器作为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器限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3的规定值。
8.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兆帕,各种家用燃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入口压力应在燃气器具额定压力的0.75 ~ 1.5倍范围内。
8.4.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内严禁使用燃气设备;
2.浴室内严禁安装直排式、半封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取暖设备,会在使用空房间内积聚有害气体;
3室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和阳台;
燃气热水器和其他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或其他非住宅房间。
8.4.4室内各种燃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到室外。排气口处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位置;当多个装置共用垂直排气管道排放烟气时,应确保它们不会相互影响。室内燃气热水器和家用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吸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并接在同一根管道上。
8.5.3无外窗的暗室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7.3每户应配备家用配电箱,主电源开关装置应为能同时断开相线和零线的开关。
8.7.4安装在1.80米以内的插座应为安全插座。
8.7.5共用部位设置人工照明,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使用节能自熄开关进行应急照明时,灭火时必须采取应急照明措施。
8.7.9发生火灾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从内部手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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