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乐空间

四(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全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出版,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

该司法解释重点解决财产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相关问题。《中国保险报》特约资深律师周玉华解读《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方,但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方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翻译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约定的合同除外”。保险标的的转移,是指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以变更登记为准。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应当经被保险人或者受让方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批准文件。

保险标的已经转移,权属未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在车辆销售中很常见,包括通过贷款购买的新车和二手车的转让。大多数纠纷都是由二手车转让引起的。受让方未申请权属变更或政策更正。受让方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公司通常在交强险中赔付,在商业险中拒绝赔付。当然,原因是受让方不是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赔偿。然后本文明确说明了标的物的转让,受让人取得被保险人的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再拒绝支付商业保险中的赔偿。

文章

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澄清保险法的义务,保险标的受让方以保险人转让后未提示、澄清保险标的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翻译

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因受让方不是被保险人而拒绝支付商业保险。这种情况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在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完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正常赔付,但这种情况在中非常少见。保险事故涉及免责条款的,受让方欲主张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免责条款无效,就不能支持。车辆转让方,即原申请人的签字不仅对申请人本人有约束力,对车辆受让人也有约束力,即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保险人不仅对申请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来转让给申请人的所有受让人也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文章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标的继承方主张继承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翻译

该条款类似于保险标的的受让方,只是属于因死亡而转让,而非因业务等而转让。受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法的不熟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保险标的转让在实践中,让与人和受让人未告知保险人的情况并不少见。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移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扣除其自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已收取的保险费,然后返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因转移导致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保险事故的,不承担保险费赔偿责任”。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转让人、受让人未履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危险程度增加,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拒绝赔偿,引发纠纷。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省采用唯物主义理论,认为保险合同应当在标的物转让后为了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这是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未满时,法律规定其效力延及受让人,并规定保险利益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自然转移,保险合同对新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奥地利和其他国家采用从属原则。立法规定,保险标的为动产的,保险利益不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移,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转移而消灭。我国保险法自2009年第二次修订以来取得了立法进步,从“从人本主义”转向“从唯物主义”,但属于“条件唯物主义”。对于保险标的的转让,一是所有权意义上的转让;二是原则上应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风险增加为由解除合同。因此,通常情况下,原保险合同的权益在办理批准、更正手续后转移给受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其他约定的合同除外(这两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权益自然转移)。解释4增加了一个例外,即被保险人自然死亡后,保险标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上的保险权益自然转移给新保险标的的继承人。

第4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变更;

律师翻译

网车和私家车载客,非营运家用车变成营运车,用途也变了。比如那些仅以网车载客为生的人,一天之内频繁使用车辆,当然可以认为危险程度增加了。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变化;

律师翻译

有些保险合同标明了使用范围。比如表示车辆行驶里程在广东省内。车辆在广东省外行驶,使用范围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拒不赔付保险事故的。我们认为,使用范围的变化应与保险事故的近因相比较。如果近因不是使用范围的改变,保险公司不得随着危险程度的增加而拒绝赔偿。

(三)保险标的所在环境的变化;

律师翻译

环境变化一般是由自然原因、无可辩驳的客观和非主观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是承保保险标的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查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的材料,检查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是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房屋是否属于高层建筑,周围是否通畅,消防车能否靠近;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消防水源如何,距离消防队的距离等。

(四)保险标的因变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律师翻译

改装和安装车辆是很常见的。保险车辆改装或安装时,如因其他原因导致被保险车辆风险程度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申请办理更正手续,否则保险公司可以风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赔付。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变更;

律师翻译

比较稿,司法解释4正式发文删除原保险标的所有人,否则,这一解释与第一次解释有些矛盾。按照第一种解释,车辆受让方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但按照这种解释,车辆所有人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即为拒赔。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根据正式司法解释,保险标的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不知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危险程度,拒绝赔偿。

(6)危险程度增加的持续时间;

律师翻译

持续时间也被认为是一个因素。如果持续时间短,可能有机会获得赔偿。如果持续时间长,可以认为危险程度增加更为明确。事故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但往往会持续一段时间。

(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其他因素。

律师翻译

我们认为增加危险程度的认定应与近因原则相结合。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决定性的因素不是上述风险程度增加的,保险公司不得以风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风险属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范围的,不构成风险程度的重大增加。

律师翻译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对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保险人又怠于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被保险人就可能遭受被拒绝赔偿的后果。因此,识别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非常重要。要正确判断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需要把握“一个标准”和“三个特征”。

“一个标准”是判断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当以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程度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为依据。“三个特征”是判断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时应具体参考的三个因素:一是重要性,即如果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动摇了合同的基础和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则应认为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二是连续性,即保险标的风险变化的状态必须持续一段时间。如果风险只是暂时的变化,然后又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则不构成风险的显著增加。三是不可预测性,即保险标的风险的增加必须是合同成立之初当事人始料未及的,不在保险人的预计风险之内。例如,当事人在保单中明确约定“本保单项下的被保险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表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将被保险车辆排除在保险人因营运事故承担的承保责任之外。被保险车辆处于正常非营运使用状态,且未超出保险人能够预见的范围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被保险车辆因危险向他人借用,虽然目的是为了处理私人事务,但属于车辆的正常使用,而非运营使用,不超出当事人在合同之初所预见的范围,因此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事实上,可预见的范围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获得赔偿。超出可预见范围的,为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投保时是否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这种解释实际上支持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危险程度增加的抗辩理由。我们认为哪些情况是风险的显著增加,应该在保险合同中列出,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ZLME@xxxxxxxx@hot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立刻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