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夏季华南农业大学普通高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普通高校夏季招生考试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 并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要求。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564
第五条学校地址:中国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邮政编码:510642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高等学校。
第八类学校: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学校: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结业)认证: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的,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发证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将发给副学士学位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题规则,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了信访组,并指定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投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高级批次和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下,应预留用于学生质量控制和因考生专业调整需要增加计划。
第十六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考生,相关招生工作详见《华南农业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指南》。
第五章准入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录取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理科、艺术类(含音乐、美术、广播电视编导)录取学生。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普通类专业,文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物理、化学、生物三科考试,理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并且至少有2门学科必须达到C级及以上。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含音乐、美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参加文科文化课考试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物理、化学、生物考试,高考参加理科文化课考试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并且至少有两门学科必须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我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备案档案平行志愿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达到学校建档要求后,根据考生的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我校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文理类专业分级时,按照各省(区、市)备案规则分级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排序。首先安排排名靠前的考生的第一个专业志愿者。如果专业名额已满,则逐一查看学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者。在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优先。在没有排名或排名分的省(区、市),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顺序和普通高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有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艺术统考对专业进行评分时,根据各省(区、市)的招标规则进行评分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标分数排名靠前的考生,然后录取投标分数排名靠后的考生。当考生总成绩相同时,将根据考生排名进行选择。考生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注:我校艺术统考招生专业中,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等5个专业使用艺术统考成绩;音乐表演专业采用音乐统考成绩,只招收声乐方向和钢琴方向的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采用广播电视编导统一考试成绩。艺术类综合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①如果省招标采用综合得分排名进行招标,那么我校将其综合分为省招标采用的综合得分;(2)如果全省的招标文件分别按文化分和技术分排序,我校录取使用的综合分为=技术分+文化分。在没有排名或排名积分的省(区、市),技术分数高的考生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艺术表演专业采用湖南、湖北、福建三省表演专业统考成绩,服装表演(模特)专业联考成绩采用山东省成绩。考生可凭所在省份服装表演专业技术科目统一考试或联考成绩报考。考生的技术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要求按照所在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所在省份提交档案的原则提交。学校将根据技术考试或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技术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要使用河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西、河北、广东、甘肃、辽宁、吉林、新疆、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区)的校考成绩,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表演专业的校考。广东省考生持《广东省艺术学校考试准考证》方可报考,辽宁省考生通过辽宁省戏剧与电影专业统一考试方可报考。外省考生按省招考办有关规定报考。考生是否须通过省级技术科目统一考试,按省招考办规定执行。表演专业按省级备案规则发布后,学校按照考生技术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技术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我校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中外合作办学)、园艺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国际班)、工商管理(国际班)、金融学(国际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班)、统计学(国际班)、环境科学(国际班)等专业为中外合作单校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新生必须由家长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确保能够获得资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招生办相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代码招生专业和单独院校国际班招生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单独院校代码招生专业。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分认定为校际联合培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者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不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档案总分由高到低调整至计划录取数量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空金额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将被退回档案。
第二十八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言考生应慎重申请。
第二十九条关于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数,在各省执行。加分适用于备案和专业评分。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我校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海南五省的专业选择要求按照公布的专业选择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方案及相关办法执行。我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是按照成绩第一、年级第一、成绩第一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成绩的顺序是A+A+、A+A、AA、A+B+、A+B、AB+、B+B、BB。同年级同档次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科目总成绩(含附加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发〔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如果能自理,达到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正常录取。
第三十二条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健康状况进行复检。不符合体检要求或复试后不适合在录取专业学习的,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转入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审核
第三十三条我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报名手续,逾期未报名者将被放弃录取资格。
第三十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试。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要求取消报名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我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2016〕36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年制专业费:文史类、金融类、管理类专业学费为6061元/学年(其中,会计(创新实验班ACCA)、金融(创新实验班CFA)前三年加收研究辅导培训费12000元/学年);理工科外语专业学费6853元/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农业类专业学费548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万元/学年;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合作的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中外合作办学)、园艺(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学费提前收取,最终收费标准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为准;国际班专业(3+2模式、2+2模式)在中国学习期间的学费按专业正常学费收取,额外英语培训费2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各专业的国际班在国外合作大学学习期间,按国外大学的学费标准收费。食品科学与工程学分互认及校际联合培养专业将按澳门科技大学学费标准收取,华南农业大学为6853元/学年。
学分制专业收费标准:我校人文法学院、动物科学学院、电子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部分相关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学费为120元/学分,限制160学分/生四年。
住宿标准:空 4间房,1500元/学年;空 6房,1200元/学年。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招生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八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监督,受理相关投诉。
第二章XI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授权华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和省(区、市)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区、市)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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