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只能适用于现役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2.必须有法定的紧急情况。包括那些犯罪后打算自杀、逃跑或逃跑的人;任何在现场被杀害或目击的人都认定犯罪;拒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清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可能;有重大逃窜、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
1.刑事强制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是现役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现行犯是指正在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证据证明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二是存在法定的突发事件之一。至于什么是紧急状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列举了具有下列情形的活跃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提前拘留:
(一)准备犯罪、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认其犯罪的。
(3)在住所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逸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告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逃窜、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
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执行拘留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检察院侦查的案件,犯罪分子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逸的;如果有证据毁灭、伪造或者串供的情况,检察院可以对两种情况都决定拘留。
2.刑事拘留时间可以延长吗?
我国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和理由。也就是说,有两种延长拘留期的情况:
第一,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
二是重大犯罪嫌疑人逃跑、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犯罪申请审批逮捕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
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天的时候才要求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
刑事拘留只是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刑事拘留,并不直接关系到他以后会不会被判刑或者处罚。刑事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但实践中总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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