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20年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汇总)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复杂,尤其是工作年限在2008年左右,各地规定不一。笔者总结了全国各地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1 01 08后经济补偿金计算“双帽”
并非所有的经济补偿支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只有当职工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实行“双封顶”,即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高缴费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员工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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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超过2008年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需要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08年左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分段进行。劳动者在2008年以后就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统一计算。通俗地说:老有所为,新有所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以当时的有关规定为准。
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每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每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08年之前支付情形08年之前支付年限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人不能胜任这项工作。
不超过十二个月。
疾病或非工伤
付款期限没有限制。
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付款期限没有限制。
经济裁员
付款期限没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4月16日)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
03三。中国不同地区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综述:
山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
28.《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安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2月5日)
(1)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年限,按照上限金额的三倍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既不是以前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也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经济补偿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前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前条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年限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条件的,封顶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仍按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
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批复沪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其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此前法规”)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此前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经济补偿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属于此前规定中“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此前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入经济补偿年限计算。
(3)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封顶的经济补偿期限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实施前的经济补偿期限仍按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补偿计算期限自录用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2009年8月17日)
25.《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基数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补偿计算方法为:在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的基础上,乘以2计算补偿。补偿计算期限自录用之日起计算。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
31.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最近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最近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32.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成立,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经培训、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不称职为由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最多不超过12年。
江苏: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编号。〔2009〕47号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期限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审查计算。
浙江: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宜[2014]7号
十二.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度为2008年1月1日。如果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期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支付12个月工资。
04四。经济补偿金(应付工资)计算基数汇总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有加班费的领域:
杭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杭州地区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2009.7.2)
第十四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劳动者应支付的月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不得扣除。加班费等不定期收入不予扣除。
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1.(4)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小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职工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每十二个月平均分摊一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付工资”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缴纳的所得税。"
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引(2015.9.2)
“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职工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每十二个月平均分摊一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双倍工资,其中支付的双倍工资不计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委〔2017〕1号)
第十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费、年终奖还是季度奖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内的加班费、年终奖、季度奖金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内容。但是,年终奖和季度奖应分配到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不应作为计算金额。
不包括加班费的领域:
四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高川法民一[2016]1号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即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前当月工资总额计算。,但不应包括:(1)加班工资;(2)非常规奖金、津贴和福利。
上海: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民事法律适用的问答(2013年第1期)
动词 (verb的缩写)在确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时是否应计入加班费。
有法院报道,加班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的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果加班工资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
第一,在性质上,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者基于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因此,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和工资为基础。
二、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提供额外工作而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第五十五条和原劳动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应认为经济补偿不包括加班费。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加班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如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从而达到降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加班工资”部分应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不清楚的区域:
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二)(2014年4月14日)
1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包括医疗期间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如何确定经济补偿基数?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东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东华法[2019]73号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补偿计算基数
5.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偿基数时(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1)不正常出勤月份的工人工资一般不计算在内。正常出勤月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的满勤,没有工人非正常出勤的原因。
(2)支付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金、半年度奖金、年终奖金、年终双薪等。,应计入计算。如果发现这笔钱确实发生在员工离职前的12个月内(而不是仅由支付日期决定),则应按发生期间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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